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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表1中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6.2 工业用环已醇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的编号。
6.3 可按生产线序号、包装规格和包装日期等组批。
6.4 采样按GB/T3723、GB/T6678-2003和GB/T6680-2003的规定进行。将所采实验室样品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密封并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采样时间等,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封存,置于阴凉避光处,留样备查,留样保存期至少为3个月。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某项指标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及按GB190规定的“易燃液体”标志。
7.2 包装
7.2.1 工业用环己醇采用镀锌铁桶、塑料桶或专用槽车包装,或采用按供需双方协商并符合安全规定的包装。
7.2.2 工业用环己醇在灌装时应注意流速,并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装完后充氮密封,隔绝空气。
7.3 运输
工业用环己醇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猛烈撞击。防雨、防晒。
7.4 贮存
工业用环己醇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防止阳光直射,远离火种及热源,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工业用环已醇保质期为至少3个月。
8 安全
8.1 重要数据
环己醇沸点为161.1℃;凝固点为25.15℃;闪点为67.2℃(开杯);环己醇为中闪点易燃液体,遇明火、高热及强氧化剂易引起爆炸,在空气中久置生成有爆炸性的过氧化物。环己醇有刺激性气味,对眼、黏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烧伤危险。
8.2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水冲洗皮肤。眼睛接触:先用大量水冲洗数分钟(如可能易行,摘除隐形眼镜),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输氧,人工呼吸,就医。食入:漱口,大量饮水,就医。
8.3 灭火方法
喷水冷却容器,可行时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人员必须马上撤离现场。灭火剂为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和沙土。
8.4 泄漏处置
发生泄漏时,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要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相关链接:工业用环己醇(二)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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