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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干燥减量的测定
5.3.1 分析步骤
称取约5g实验室样品,精确至0.0001g,置于预先在(105±2)℃干燥至质量恒定的称量瓶(Φ24mm×32mm)中,于(105±2)℃烘箱内干燥1h,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30min,称量。
5.3.2 结果计算
干燥减量的质量分数w3,数值以%表示,按式(3)计算:
式中:
m—干燥前试料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1—于燥后试料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7%。
5.4 熔点范围的测定
按GB/T617的规定进行。升温速率3℃/min。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甘氨酸乙酯盐酸盐的质量分数、甘氨酸盐酸盐的质量分数和干燥减量的质量分数,应逐批进行检验。
6.1.2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全部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6.2 以同等质量产品为一检验批,可按产品贮罐组批,或按生产周期进行组批。
6.3 按GB/T6678和GB/T6679的规定采样。将所采样品均匀分成两份,分别装于2个清洁干燥的容器内,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作为留样保存备查。
6.4 甘氨酸乙酯盐酸盐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等。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甘氨酸乙酯盐酸盐包装袋上应印刷有明显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净质量、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本标准编号。
7.2 包装
甘氨酸乙商盐酸盐用双层聚乙烯内袋,外用聚丙烯编织袋或纸箱包装。每件包装净质量20kg,或根据用户需要包装。
7.3 运输
甘氨酸乙酯盐酸盐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
7.4 贮存
甘氨酸乙酯盐酸盐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甘氨酸乙酯盐酸盐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逾期可按本标准重新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产品仍可继续使用。
相关链接:甘氨酸乙酯盐酸盐(二)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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