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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仪器和设备
4.1.3.1 气相色谱仪: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限D≤5×10-10 g/s;基线漂移数不大于1×10-11 A/30min。
4.1.3.2 记录仪:量程10mV,或微处理机。
4.1.3.3 进样器:10uL。
4.1.4 色谱试验参考条件,校正因子测定和色谱图见附录A。
4.1.5 分析步骤
分别称取0.5g~0.6g样品和内标物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精确至0.0002g,置于取样瓶中,加入2mL~3mL乙酸乙酯,使溶液混合均匀,作为试样。在选定的色谱操作条件下进样1μL,待色谱峰流出完毕,分别测量对氯苯酚和内标物的峰面积,用对氯苯酚的相对校正因子进行校正。
4.1.6 分析结果的计算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对氯苯酚含量X按下式计算:
式中:As—内标物的峰面积;
Ai—对氯苯酚的峰面积;
ms—内标物的质量,g;
m—试样的质量,g;
fsi—对氯苯酚与内标物相对的校正因子。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值不得大于0.4%。
4.2 结晶点的测定
取样量约15g。按GB/T7533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不经干燥,直接测定。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值不得大于0.2℃。
4.3 水分的测定
取样量约15g。按GB/T6283中第6章“目测法”或第7章“直接电量滴定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值不得大于0.01%。
5 检验规则
5.1 对氯苯酚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包括如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净重、出厂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5.2 使用单位在收到对氯苯酚后,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5.3 采样
5.3.1 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中第6.6.1条和第10章的规定选取。
5.3.2 采样方法:按GB/T6679中2.3.1规定的方法采样。每桶采样量不少于20g,总采样量不少于200g。
5.4 将取出的样品充分混匀缩分后,等量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瓶口,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等级、取样日期及取样人姓名。一瓶送化验室检验,另一瓶于阴凉、干燥处保存3个月,备查。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6 工业对氯苯酚以每个精馏釜生产的产品量为一批。
5.7 产品在厂内贮存时间超过半年,出厂时应重新检验。
5.8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同意的国家仲裁机构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包装容器上应涂刷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等级、产品毛重、净重、产品批号和本标准编号,以及按GB190规定14“有毒品”标志。
6.2 工业对氯苯酚用清洁、干燥的白铁桶或塑料桶包装,每桶净重250kg、200kg或50kg。
6.3 工业对氯苯酚应贮存于通风干燥处,防止曝晒,避免受潮。运输过程中应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相关链接:工业对氯苯酶(一)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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