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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燃料甲醇(四)

发布时间:2021-01-25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660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外观、密度、沸程、水分、酸度或碱度,应逐批进行检验。

5.1.2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所有项月,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三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5.2 车用燃料甲醇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和本标准编号等。

5.3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连续生产的实际批为一个组批,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天。

5.4 采样按GB/T3723、GB/T6678-2003和GB/T6680-2003的规定进行,所采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L。将样品充分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分析检验用,另一瓶保存备查。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桶装产品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罐装产品应重新多点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车用燃料甲醇产品包装容器上应涂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本标准编号、商标、批号、净重及GB190中规定的“易燃液体”和“有毒品”标志。

6.2 包装

应使用专用的清洁干燥的容器包装,包装容器应严加密封。

6.3 运输

6.3.1 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外界水分的吸入。

6.3.3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剧烈震荡、撞击;远离热源和火种。运输、装卸工作中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低温、不受日光直接照射并隔绝热源和火种的地方。库区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露天贮罐应有喷淋水或其他冷却设施。

6.4.2 产品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

7 安全

7.1 危险警告

车用燃料甲醇是易燃液体,闪点为8℃,自燃温度为436℃。空气中爆炸极限6%~36.5%(体积分数)。遇热、明火易引起激烈燃烧或爆炸。车用燃料甲醇有毒,甲醇蒸汽对神经系统有刺激作用,吸入人体内,可引起失明和中毒。

7.2 安全措施

车用燃料甲醇溢出时应立刻用水冲洗、着火时,用砂子、干粉或抗溶性泡沫灭火器、石棉布等进行扑救。应避免车用燃料甲醇与皮肤接触,如果溅到皮肤上或眼睛里时,应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急速医治。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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