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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色价(535nm)的测定
A.3.1 试剂和材料
乙酸-乙酸钠缓冲液:pH5.4。
A.3.2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
A.3.3 分析步骤
精确称取试样0.1g(精确至0.0002g),以乙酸-乙酸钠缓冲液(pH5.4)溶解,并定容于100mL量瓶中,摇匀,此液为待测试样液。若溶液颜色太深,可用相同缓冲液稀释。以相同的缓冲液做空白对照,于1cm比色皿中,在535nm波长处测定试样液的吸光度(A)。
A.3.4 结果计算
色价(535nm),按式(A.2)计算:
式中:
A——试样液的吸光度读数,要求在0.3~0.7之间;
f——试样的稀释倍数;
m1——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测定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A.4 pH的测定
将本品称重配制成1%水溶液,以精密酸度计测定。
A.5干燥减量的测定
A.5.1分析步骤
精确称取本试样3g(精确至0.001g)于已在105℃±2℃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内,置于105℃±2℃的恒温干燥箱中,干燥4h,在干燥器中冷至室温,称至恒重。
A.5.2 结果计算
干燥减量的质量分数w1,按式(A.3)计算:
式中:
m2——称量瓶加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烘干后称量瓶加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4——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测定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其算术平均值的1.13%。
A.6 灼烧残渣的测定
A.6.1 测定步骤
精确称取本试样3g(精确至0.001g),置于已在700℃~800℃灼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先低温炭化(约300℃),再高温炭化(约500℃),最后在高温炉中经700℃~800℃灰化至恒重。
A.6.2 结果计算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w2,按式(A.4)计算:
式中:
m5——坩埚和灼烧残渣的质量,单位为克(g);
m6——空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7——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测定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其算术平均值的1.10%。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食品添加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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