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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三)

发布时间:2020-05-2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828

3 培养基及试剂质量保证

3.1 证明文件

3.1.1 生产企业提供的文件

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可提供电子文本):

—培养基或试剂的各种成分、添加成分名称及产品编号;

―批号;

—最终PH(适用于培养基);

—储存信息和有效期;

—标准要求及质控报告;

—必要的安全和(或)危害数据。

3.1.2 产品的交货验收

对每批产品,应记录接收日期,并检查:

—产品合格证明;

—包装的完整性;

—产品的有效期;

—文件的提供。

3.2 贮存

3.2.1 一般要求

应严格按照供应商提供的贮存条件、有效期和使用方法进行培养基和试剂的保存和使用。

3.2.2 脱水合成培养基及其添加成分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脱水合成培养基一般为粉状或颗粒状形式包装于密闭的容器中。用于微生物选择或鉴定的添加成分通常为冻干物或液体。培养基的购买应有计划,以利于存货的周转(即掌握先购先用的原则)。实验室应保存有效的培养基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容器密闭性检查;

—记录首次开封日期;

—内容物的感官检查。

开封后的脱水合成培养基,其质量取决于贮存条件。通过观察粉末的流动性、均匀性、结块情况和色泽变化等判断脱水培养基的质量的变化。若发现培养基受潮或物理性状发生明显改变则不应再使用。

3.2.3 商品化即用型培养基和试剂

应严格按照供应商提供的贮存条件、有效期和使用方法进行保存和使用。

3.2.4 实验室自制的培养基

在保证其成分不会改变条件下保存,即避光、干燥保存,必要时在5℃±3℃冰箱中保存,通常建议平板不超过4周,瓶装及试管装培养基不超过6个月,除非某些标准或实验结果表明保质期比上述的更长。

建议需在培养基中添加的不稳定的添加剂应即配即用,除非某些标准或实验结果表明保质期更长;含有活性化学物质或不稳定性成分的固体培养基也应即配即用,不可二次融化。

培养基的贮存应建立经验证的有效期。观察培养基是否有颜色变化、蒸发(脱水)或微生物生长的情况,当培养基发生这类变化时,应禁止使用。

培养基使用或再次加热前,应先取岀平衡至室温。

3.3 培养基的实验室制备

3.3.1 一般要求

正确制备培养基是微生物检验的最基础步骤之一,使用脱水培养基和其他成分,尤其是含有有毒物质(如胆盐或其他选择剂)的成分时,应遵守良好实验室规范和生产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培养基的不正确制备会导致培养基出现质量问题。

使用商品化脱水合成培养基制备培养基时,应严格按照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配制。如重量(体积)、pH、制备日期、灭菌条件和操作步骤等。

实验室使用各种基础成分制备培养基时,应按照配方准确配制,并记录相关信息,如:培养基名称和类型及试剂级别、每个成分物质含量、制造商、批号、pH、培养基体积(分装体积)、无菌措施(包括实施的方式、温度及时间)、配置日期、人员等,以便溯源。

3.3.2 水

实验用水的电导率在25℃时不应超过25μS/cm(相当于电阻率≥0.4MΩcm),除非另有规定要求。水的微生物污染不应超过103CFU/mL。应按GB4789.2,采用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在36℃±1℃培养48h±2h进行定期检查微生物污染。

3.3.3 称重和溶解

小心称量所需量的脱水合成培养基(必要时佩戴口罩或在通风柜中操作,以防吸入含有有毒物质的培养基粉末),先加入适量的水,充分混合(注意避免培养基结块),然后加水至所需的量后适当加热,并重复或连续搅拌使其快速分散,必要时应完全溶解。含琼脂的培养基在加热前应浸泡几分钟。

相关链接: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二)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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