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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活性小麦谷朊粉检验规程(一)

发布时间:2019-08-06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63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活性小麦谷朊粉的取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作食品原、辅料或饲料添加剂用的活性小麦谷朊粉的出口检验,也适用于经高温干燥的无活性小麦谷肮粉的质量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

3 取样

3.1 检验批次

以同一报验单同种类,同一生产厂,同质量,品质均匀作批,以不超过17t或680件作为一批。

3.2 取样数量

100件以下拣取10件,不足10件者逐件扦取。

101~680件,按公式(1)计算应拣取件数:

式中:n—应拣件数,

N—总件数。

注:计算应拣件数,不足一件者按一件计算。

每件取样数量应基本一致,全批取得的样品不得少于1 kg。

3.3 取样方法

3.3.1 用具

a.扦样器:金属制双套管扦样器,长度1m(包括手柄),直径2.0~2.5 cm。

b.盛样盘及样品袋。

c.分样平板,铺布,取样铲。

d.样品瓶,玻璃磨口瓶(大口)500 mL。

3.3.2 取样步骤

在堆垛上、中、下各部位按正弦曲线走向拣取3.2规定的袋数,经重量检验后,开启袋口,使扦样器在关闭状态下从袋角沿对角方向插入袋内,将扦样器流样口旋转朝上打开,待样品流满后闭上扦样器扦出样品倒入样品袋内。如此从各应取样袋内逐袋抽取,每袋取适量有代表性的样品。也可以用取样铲在袋子的上三分之一处的中心部位取适量有代表性的样品。

将原始样品倾于清洁、干燥、光滑的混合台或玻璃板上,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分成两份平均样品,每份500g。

将平均样品装入样品瓶内并密封,注明批号、代表数量、扦样日期、输往国别、报验编号、扦样员等,带回检验室,一份供检验分析用,另一份作为备查样品保存。

4 量检验方法

4.1 气味鉴别:打开样品瓶塞,立即嗅辨气味是否正常或取3~5 g试样装入具塞试管中密闭放入60~70℃水浴中保温2-3 min后,取出马上开塞嗅辨气味是否正常。

4.2 色泽及杂质鉴定:将试样30~50 g置于白瓷盘中,于自然光下用肉眼鉴别其颜色和光泽是否正常。检查有无生虫或霉变现象。

4.3 弹性检验

4.3.1 仪器用具

a.天平:感量0.01g。

b.电热恒温水浴锅:恒温范围30~100℃。

4.3.2 测定方法

称取均匀谷阮粉样品5.0g,放入150 mL洁净烧杯中,加入15 mL无CO2蒸馏水,用玻璃棒搅拌调和成面筋团,拭净玻礴棒。将面筋团连同烧杯放入30~40℃水浴中保温15 min。取出面筋团置于洁净玻璃板上,立即用手指按压面筋团,看压下的凹陷能否恢复原状。用双手沿玻璃板面将面筋团拉长,松手后看其是否恢复原状。

4.4 延伸性检验

4.4.1 用具

直尺:分度值0.1 cm。

4.4.2 测定方法

在玻璃板上用双手将4.3.2中的面筋团搓成长度为5.0 cm的均匀的圆柱形长条,将直尺平放在玻璃板上与面筋条平行的位置,用两手的拇指、食指、中指分别捏住面筋条的两端约1.0 cm处,均匀用力将面筋条沿直尺边沿拉长,直至中断为止(约20s左右),记录中断时面筋条的长度,确定其延伸性。

4.5 水分检验

4.5.1 仪器及用具

a.电热鼓风干燥箱:具有调节装置,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内,附有0~200V温度计。

b.天平:感量0.001g。

c.玻璃干燥器:内装有效干操剂。

d.铝制皿盒:直径6.0~7.0 cm,高2.0 cm,盒及盒盖均有相同编号。

4.5.2 测定方法

4.5.2.1 105℃恒重法(仲裁法)

准确称取样品5g左右(精确至0.001g),均匀平铺在预先干燥至恒重的铝皿盒内。打开干燥箱电源,扭转温度调节器,待箱内温度升至105℃时,将盛有样品的铝盒放入箱内中层隔板上,将铝盒皿盖打开置于旁边,以105℃烘烤120 min,盖上皿盖,取出并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称记重量。再放入干操箱烘烤30 min,取出冷却并称记重量.供至前后两次重量差不大于0.002g为止,如后一次重量高于前一次重量,以前一次重量计算,按式(2)计算水分百分率。

式中:M—水分含量,%;

G—试样烘失重量,g;

W—试样重量,g。

4.5.2.2  120℃、30 min法(常用法)

称取5g(精确至0.001g)试样均匀平铺于预先干燥至恒重的铝皿盒中。盖上皿盖,当干操箱温度升至120℃时,将盛样皿盒放入中层隔板上,打开皿盖置于旁边,关好箱门,待温度复升至120℃时开始记时,烘烤30 min取出,盖上皿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30 min,立即称重,按式(2)计算水分百分率。

以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数值为评定结果,平行试验允许误差为0.2%,超过时应重做实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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