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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量鉴定
6.1 用具:
6.1.1 磅秤:感量0.2、0.005 kg,称量最大值应在被称物重量的5倍之内,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0倍。
6.2 测定数量:同4.3条。
6.3 测定步骤:将样件逐件放在磅秤上称毛重(准确至0.2 kg),然后将椒干全部取出称包装容器重量(准确至0.005 kg),按式(9)计算。
M=W-W0······(9)
式中:m—净重,kg;
W—毛重,kg;
W0—包装容器重量,kg。
注:全批统一重量者,每袋净重应一致。
7 包装和标志检验
7.1 外包装检查:取样前检查全批外包装袋的外观是否坚固、完整、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是否适合长途运输要求,检查扎角、缝口是否牢固,缝口不论机织、手工缝口,都应稀密适度、缝线平直,不得使用活口包。
7.2 内包装检查:有内包装袋者,开袋后检查内袋是否破损,封口是否良好。
7.3 标志检验
检查外包装袋外刷印标志或拴挂的标签的品名、批号、级别、规格、重量等标志是否与内容物相符,批次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清晰完整,颜料有无掺入袋内污染椒干等情况。
8 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及结果评定
8.1 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
8.1.1 检验结果有效数值的规定
水分:0.1%;
杂质总量:0.1%;
不完善椒:0.1%;
霉变椒:0.1%;
异品种椒:0.1%;
不符长度:0.1%;
不符宽度:0.1%;
辣椒素:0.1%;
辣度值:稀释度。
8.1.2 检验结果有效数字后的数值,按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修约。
8.2 检验结果报告单及评定
检验完毕写出检验结果报告单,根据进口国卫生要求,出口贸易合同、信用证及有关标准之要求评定合格与否,被评定不合格产品可以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复验一次,但凡属有碍卫生安全的产品不得复验。
9 样品的留存与保管
9.1 检验完毕,按5.1流程图规定取平均样品0.5~1.0 kg装入样品袋作存查样品,外贴或悬挂标签,注明品名、报验号、批号、规格、级别、数量、重量、抽验、检验人及日期等项目。
9.2 保管期:存查样品应保管至发证后6个月。
9.3 保管要求:存查样品须设专人保管,分类编号,批次清楚,放置在有防虫、防鼠、防毒设施,并符合干燥低温条件的专用保管室或样品橱柜内。
相关链接:出口辣椒干检验规程(三)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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