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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产品检验监管与监控
7.1 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
7.1.1 加工企业应根据坚果、籽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产品特点确定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项目,对检验项口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重点检验项目和监测监控项目,并有效实施。
7.1.2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感官品质、水分、杂质、包装等常规项目,以及黄曲霉毒素、农残、重金属、有害生物、理化指标(如:酸价、过氧化值)等其他安全卫生项目。
7.1.3 在加工企业各类检验、监控实施过程中检出结果超标或者呈阳性时,应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纠偏措施,作好相应的监控、检测及纠偏记录,并及时报告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各类监控计划。
7.1.4 出口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出口国家(地区)、不同的原辅料、不同的出口产品种类以及企业自检自控情况,定期提交风险分析报告,供检验检疫机构全面审核、评估。
7.1.5 经过产品检验或者监控检测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单独存放,并按照企业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至少保证不影响最终产品的安全。安全卫生项目(包括掺杂使假、恶性夹杂物、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加工,不准出厂。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原料和产品,可以返工整理和加工。
7.2 企业实验室检验能力
7.2.1 加工企业应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确保完成日常检验任务。
7.2.2 实验室应配有能基本满足产品标准所规定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和器具,并定期检定校准。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的标准资料,做好产品检验档案。
7.2.3 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能够独立承担检验任务。
7.2.4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的相关要求,企业自身无法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承担检测,并制定详细的委托检测计划。
7.2.5企业自属实验室或委托实验室应定期对生产用水、食品接触面、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7.3 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与监控
7.3.1 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对备案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7.3.2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结合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现场检验、查验等工作一并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
—卫生备案编号使用管理情况;
—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备案条件。
7.3.3 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出口企业和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7.3.4 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风险分析报告、出口产品需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对企业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的黄曲霉毒素、农残、重金属、有害生物、理化指标(如:酸价、过氧化值)等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计划。
这些监控计划应是动态的、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所制定。
监控计划的实施与日常检验检疫工作相结合安排抽样和检测。
在监控过程中,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实验室要及时将检测的阳性结果通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阳性结果进行溯源分析,查找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7.3.5 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与产品相关的国外最新食品法规和检验信息、被国外通报信息和最新标准,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限量和标准以及最新检测项目,并及时通报出口坚果、籽仁企业。
8 溯源管理要求
8.1 溯源图
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效运转的溯源管理体系。溯源管理体系见图1。
图1 溯源图
8.2 溯源管理体系
8.2.1 溯源管理体系体现在坚果、籽仁种植、收获、运输、原料验收、加工、储存、发运、成品检验及留样管理的所有过程和记录上。一般使用原料进厂加工日期十基地编号+产品批次编号+客户编号,作为追溯标识,形成对全过程的追溯。每个企业的溯源系统不同,其追溯标识可由企业自行设定,在保证溯源可靠的前提下,追溯标识编号力求简短,并在体系文件中予以说明。通过追溯标识,可以对从成品到原料的每一环节逐一反向追溯,从而产品在出现问题时,可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8.2.2 溯源管理体系还应包括对坚果、籽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物料等一切所需物资的追溯。
9 产品召回
9.1 加工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危害问题后,经确认需要召回时,能及时、完全地被撤回。
9.2 对类似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带有潜在安全卫生危害的产品进行评定或撤回,同时视情况发布有关信息通报。
9.3 召回的产品应更改用途或销毁,在确定产品是安全的或再加工之前,应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妥善保管。
10 文件和记录
10.1 文件编制与记录格式设计应规范,便于现场记录人操作,有助于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理解。
10.2 文件和记录应按时收集归档,有专人和场所保管,以便于检索和保存。记录至少包括:农业化学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原料的采收记录,原辅料验收、查验记录,加工用水检测记录,温度控制记录,人员健康检查记录,食品接触面的清洗消毒记录,产品检测记录,销售记录,产品召回记录,追溯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10.3 加工企业应保留有关记录至少2年以上,以便于召回和追溯调查。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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