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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胡萝卜素、焦糖

发布时间:2017-03-18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609

1.β-胡萝卜素

【别名】维生素A原;CI食用橙色5号

【英文名】β-carotene

【分类代码】CNS: 08.010; INS:160a

【化学结构式】有α-、β-、γ-三种异构体,β-为最重要的。

【相对分子质量】536.89

【理化性质】深红色至暗红色有光泽斜方六面体或结晶性粉末,有轻微异臭和异味,不溶于水、丙二醇甘油、酸和碱,溶于二硫化碳、苯、氯仿乙烷及橄榄油等植物油,几乎不溶于甲醇乙醇。稀溶液呈橙黄至黄色,浓度增大时呈橙色(因溶剂的极性可稍带红色)。本品对光、热、氧不稳定,不耐酸,弱碱性时较稳定,不受抗坏血酸等还原物质的影响,重金属尤其是铁离子可促使其褪色。

产品由维生素A乙酸酯为起始原料,经化学方法合成制得。

【毒理学依据】

①LD50(油溶液):狗经口大于8g/kg(bw);

②ADI: 0~5 mg/kg(bw)(FAO/WHO,1994);

③GRAS: FDA-21CFR 73.95, 182.5245;

④代谢:人体摄入本品,有30%~90%由粪便排出。

【质量标准】

【应用】着色剂、营养强化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作为着色剂,可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熟化干酪、再制干酪、干酪类似品、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食品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风味发酵乳)、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02.02.01.01黄油和浓缩黄油除外)、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调味的脂肪乳化制品)、脂肪类甜品、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醋、油或盐渍水果、果酱、蜜饯凉果、水果甜品(包括果味液体甜品)、蔬菜泥(酱)(番茄沙司除外)、其他加工蔬菜、其他加工食用菌和藻类、加工坚果与籽类、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油炸面制品、杂粮罐头、方便米面制品、冷冻米面制品、谷类和淀粉类甜品(如米布丁、木薯布丁)、粮食制品馅料、焙烤食品、冷冻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预制水产品(半成品)、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蛋制品(改变其物理性状)(10.03.01脱水蛋制品、10.03.03蛋液与液态蛋除外)、液体复合调味料(不包括12.03,12.04),最大使用量为1.0g/kg;用干植物饮料,最大使用量为1.Og/kg(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用于果冻,最大使用量为1.Og/kg(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用于稀奶油(淡奶油)及其类似品(01.05.01稀奶油除外)、熟肉制品,最大使用量为0.02g/kg;用于非熟化干酪、蒸馏酒、发酵酒(15.03.01葡萄酒除外),最大使用量为0.6g/kg;用于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仅限植脂末),最大使用量为0.065g/kg;用于除04.01.02.05外的果酱(如印度酸辣酱)、糖果、水产品罐头,最大使用量为0.5g/kg;用于装饰性果蔬、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膨化食品,最大使用量为0.1g/kg;

用于发酵的水果制品、干制蔬菜、蔬菜罐头、食用菌和藻类罐头,最大使用量为0.2g/kg;用于腌渍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最大使用量为0.132g/kg;用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装饰糖果(如工艺造型,或用于蛋糕装饰)、顶饰(非水果材料)和甜汁,最大使用量为20.0g/kg;用于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最大使用量为0.4g/kg;用于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最大使用量为5.0g/kg;用于其他蛋制品,最大使用量为0.15g/kg;用于调味糖浆,最大使用量为0.05g/kg;用于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最大使用量为2.0g/kg;用于果蔬汁(浆)类饮料、蛋白饮料类、碳酸饮料、茶(类)饮料、咖啡(类)饮料、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最大使用量为2.0g/kg(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参考】β-胡萝卜素具有防止衰老和增强免疫力等作用,也是重要的色素,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r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Q)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认定的A类优秀有营养的食品添加剂(food additives)。全世界已有52 个国家、地区批准使用,国际上需求量在1000t以上,年增长率达10%~15%。可作为人造奶油、色拉油、芝麻油等脂类食物的强化剂,以帮助人体对户胡萝卜素的吸收。

2.焦糖

【别名】焦糖色;酱色

【英文名】caramel

本品依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四类:

Ⅰ:焦糖色(普通法)(plain caramel,caustic caramel)

Ⅱ:焦糖色(苛性硫酸盐)( caustic sulfite caramel)

Ⅲ:焦糖色(加氨生产)(ammonia caramel)

Ⅳ:焦糖色(亚硫酸铵法)( sulfite ammonia caramel)

分类代码

Ⅰ焦糖色(普通法)CNS: 08.108;INS: 150a

Ⅱ焦糖色(苛性硫酸盐)CNS: 08.151;INS: 150b

Ⅲ焦糖色(加氨生产)CNS: 08.110;INS: 150c

Ⅳ焦糖色(亚硫酸铵法)CNS: 08.109;INS: 150d

【化学结构组成】

本品系糖类物质在高温下脱水、分解和聚合而成的,故为许多不同化合物的复杂混合物,其中某些为胶质聚集体。

【理化性质】深褐色的黑色液体或固体,有特殊的甜香气和愉快的焦苦味,易溶于水,不溶于通常的有机溶剂及油脂。水溶液呈红棕色,透明无浑浊或沉淀‘对光和热稳定。具胶体特性,有等电点。其pH依制造方法和产品不同而异,通常在3~4.5左右。

以食品级糖类为原料,通过化学方法制得。按其是否加用酸、碱、盐等的不同,可分成四类。

Ⅰ焦糖色(普通法):用或不用酸或碱,但不用铵或亚硫酸盐化合物加热制得。所用的酸可以是食品级的硫酸亚硫酸磷酸乙酸柠檬酸。所用的碱可以是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钙

Ⅱ焦糖色(苛性硫酸盐):在亚硫酸盐存在下,用或不用酸或碱,但不使用铵化合物加热制得。

Ⅲ焦糖色(加氨生产):在铵化合物存在下,用或不用酸或碱,但不使用亚硫酸盐加热制得。

Ⅳ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在亚硫酸盐和铵化合物二者存在下,用或不用酸或碱加热制得。

【毒理学依据】

①LD50:大于l.9g/kg (bw)(大鼠,经口)。

②ADI:

Ⅰ焦糖色(普通法):无需规定(FAO/WHO,1994);

Ⅱ焦糖色(苛性硫酸盐):不能提出(FAO/WHO,1994);

Ⅲ焦糖色(加氨生产):0~200mg/kg (bw) (FAO/WHO,1994);

Ⅳ焦糖色(亚硫酸铵法):0~200mg/kg(bw) (FAO/WHO, 1994)。

③GRAS FDA-21CFR 73.85; 182.1235。

【质量标准】(GB 8817-2001)

【应用】着色剂。我国仅许可使用I普通法焦糖、Ⅲ氨法焦糖和Ⅳ亚硫酸铁法焦糖。一般来说,用于饮料的焦糖,其pH在2.5~3.5之间,而加入酱油、醋的焦糖,其pH在3.5~5之间。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

Ⅰ焦糖色(普通法):可用于调制炼乳(包括加糖炼乳及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等)、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饼干、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料)、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调味糖浆、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白兰地、配制酒、调香葡萄酒、黄酒、啤酒和麦芽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用于果蔬汁(浆)类饮料、含乳饮料、风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用于果冻,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用于果酱,最大使用量1.5g/kg;用于威士忌、朗姆酒,最大使用量6.0g/L;用于膨化食品,最大使用量2.5g/kg。

Ⅱ焦糖色(苛性硫酸盐):可用于白兰地、威士忌、朗姆酒、配制酒,最大使用量6.0g/L。

Ⅲ焦糖色(加氨生产):可用于调制炼乳(包括加糖炼乳及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等)、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含乳饮料,最大使用量2.0g/kg(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用于果酱,最大使用量1.5g/kg;用于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粉圆、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饼干、调味糖浆、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果蔬汁(浆)类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用于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最大使用量12.0g/kg;用于醋,最大使用量1.0g/kg;用于风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最大使用量5.0g/kg(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用于白兰地、配制酒、调香葡萄酒、啤酒和麦芽饮料,最大使用量50.0g/L;用于威士忌、朗姆酒,最大使用量6.0g/L;用于黄酒,最大使用量30.0g/L。

Ⅳ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可用在调制炼乳(包括加糖炼乳及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等),最大使用量1.0g/kg;用于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含乳饮料,最大使用量2.0/kg;用于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酱油、果蔬汁(浆)类饮料、碳酸饮料、风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固体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用于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最大使用量2.5g/kg;用于粮食制品馅料(仅限风味派),最大使用量7.5g/kg;用于饼干,最大使用量50.0g/kg;用于酱及酱制品、料酒及制品、茶(类)饮料,最大使用量10.0g/kg;用于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最大使用量0.lg/kg;用于白兰地、配制酒、调香葡萄酒、啤酒和麦芽饮料,最大使用量50.0g/L;用于威士忌、朗姆酒,最大使用量6.0g/L;用于黄酒,最大使用量30.0g/L。

【参考】广泛应用于酱油等调味品和卤制品中。专门用于老抽酱油,除色泽红润饱满外,黄色指数特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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