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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22-05-10 10:13 作者:普天同创 阅读量:177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 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78号 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60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435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06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19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59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三批)

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AA 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 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 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渔药 fishery medicine

水产用兽药。

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草药和生物制品等。

3.4

渔用抗微生物药 fishery antimicrobial agents

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渔药。

3.5

渔用抗寄生虫药 fishery antiparasite agents

杀灭或驱除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外或养殖环境中寄生虫病原的渔药。

3.6

渔用消毒剂 fishery disinfectant

用于水产动物体表、渔具和养殖环境消毒的药物。

3.7

渔用环境改良剂 environment conditioner

改善养殖水域环境的药物。

3.8

渔用疫苗 fishery vaccine

预防水产养殖动物传染性疾病的生物制品。

3.9

停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从停止给药到水产品捕捞上市的间隔时间。

4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4. 1水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者应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健康养殖。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应激、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4.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者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渔药,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在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的指导下用药。停药期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 指南化学药品卷M2010版)的规定。

4. 3所用渔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第1506号、第1759号,应来自取得生产许 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4. 4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渔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5生产AA级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规定

按GB/T 19630. 1的规定执行。

6生产A级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规定

6. 1优先选用GB/T 19630. 1规定的渔药。

6.2预防用药见附录A。

6.3治疗用药见附录B。

6. 4所有使用的渔药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6.5不应使用的药物种类。

6. 5. 1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93号、235号、560号和1519号中规定的渔药。

6.5.2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6.5.3不应为了促进养殖水产动物生长而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他生长促进剂。

6. 5. 4不应使用通过基因工程技术生产的渔药。

6.6渔药的使用应建立用药记录。

6.6.1应满足健康养殖的记录要求。

6. 6. 2出入库记录:应建立渔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应记录药物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主要成分、批号、 有效期、储存条件等。

6. 6. 3建立并保存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剂种类、批号、生产单位、剂量、消毒方式、消毒频率或时间等。建 立并保存水产动物的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等。建立并保存患病 水产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水产动物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种类、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时间、疗程、 停药时间、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等。

6.6.4所有记录资料应在产品上市后保存2年以上。

 

文章来源:《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及监测方法查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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