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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发布时间:2015-12-11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950

随着药品品种和使用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不断增多的药品不良反应也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注意。在20世纪60年代初“反应停”事件后,许多国家修订了本国的药品监管法规,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以下简称ADR)监测报告制度。我国于1989年成立了专门的ADR监测机构—中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998年正式成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品监察合作计划的正式成员国,并于2004年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与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又对这个办法进行修订,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原卫生部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的ADR监测管理逐渐步入了正轨,从而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了ADR报告和监测的管理。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

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导致死亡;危及生命;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二)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这个工作,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生产企业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巧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三)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中的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2)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4)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5)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6)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规定第4项、第5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中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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