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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一)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750

1 范围

SN/T 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3食用酒精

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5193.1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GB/T 5009.74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5009.75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HG 2616-2005食品添加剂复合疏松剂

QB/T 2640-2004咸味食品香精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2007鸡粉调味料

SN/T 2360.1-2009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

SN/T 2360.2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6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59号)

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月11日)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2360的本部分。

3.1

复合食品添加剂composit food additives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按一定比例经物理混匀的复合产品。

3.2

食品配料food ingredients

用于生产与制作某种食品并在成品中出现,但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3.3

产品形态product form

形成定型包装后待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成品状态。包括粉剂、半固体及膏状、流体和液态产品。

4 复合食品添加剂分类

4.1 复配特点

4.1.1 复合特点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具有多个功能作用的产品。

4.1.2 功能协同

多个功能相同、使用效果有差异的品种通过复配叠加形成功效显著大于各单一成分的复配产品。

4.1.3 主辅成分搭配

为满足加工工艺或使用的需要,以一种或一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为主,添加一至两种甚至多种辅助物质而配制成的产品。

4.2 复合形式

4.2.1 功能趋同型

由同类或功能相近的一类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以复合产品的具体功能命名。如复合营养强化剂、复合防腐剂、复合抗氧化剂、复合着色剂、复合护色剂、复合增稠剂、复合乳化剂、复合甜味剂、复合酸味剂、复合增味剂、复合品质改良剂、复合膨松剂、复合凝固剂、复合消泡剂和食用香精等。

4.2.2 特定产品适用型

对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的产品,可以复配产品功能及适用食品命名。如:复合增稠乳化剂、奶制品稳定剂、冰淇淋稳定剂和蛋糕油等。

5 基本要求

5.1 进口

5.1.1 用于构成复合添加剂的各组分应具备相对稳定的条件或在复配产品中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不会因食品添加剂之间的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

5.1.2 用于构成复合添加剂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应属于GB 2760规定的允许使用品种和使用范围;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相同;不得将不同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用于同一复合食品添加剂。

5.1.3使用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应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成分。

5.1.4复配加工中使用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应考虑GB 2760对该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的限制,结合该食品添加剂在复合添加剂中的比例,规定该复合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5.1.5 特定用途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 2360.24的规定。

5.2 出口

5.2.1 用于构成复合添加剂的各组分应具备相对稳定的条件或在复配产品中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不会因食品添加剂之间的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

5.2.2 用于构成复合添加剂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应属于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的允许使用品种和使用范围,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要求;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相同;不得将不同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用于同一复合食品添加剂。

5.2.3 使用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要求;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成分。

5.2.4 复配加工中使用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应考虑输入国(或地区)对该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的限制,结合该食品添加剂在复合添加剂中的比例,规定该复合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相关链接: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香料香精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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