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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一)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43

1 范围

SN/T 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超出GB 2760和GB 14880标准规定的范围,但具备食品添加剂属性和质量要求,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添加剂规定与要求,仅用于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和作为样品等用途的添加剂适用范围、报检、监督管理、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置等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超出GB 2760和GB 14880规定的品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品状态的下列物质:

a)仅用于进料或来料加工后全部返销出口并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的添加剂;

b)参展后销毁或全部复出口的添加剂样品;

c)用于非食品工业生产用途(包括科研、行政审批等)的添加剂样品。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物质:

a)用于生产和合成食品添加剂的前体物质和原料;

b)用于生产和提取食品添加剂的天然动植物原材料;

c)属于GB 2760和GB 14880规定范围的非食品级物质;

山生产和制造食品的食物原料和辅料;

c)非法添加到食品的化工产品;

f)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豁免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15193.1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SN/T 2360.1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

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年1月11日)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

3 术语和定义

SN/T 2360.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2360的本部分。

4 报检

4.1 资料

按《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

4.1.1 进口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

a)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生产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或卫生(健康)证书、产地证;

b)用途申明和入境后流向说明;

c)涉及动物原性成分的,来自疫区的,提供入境许可证及出口国官方检疫合格证明;来自非疫区的,提供出口国官方检疫合格证明;

d)仅用于进料或来料加工后全部返销出口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符合产品输入国家或地区使用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官方证明文件;

—进料或来料加工生产合同;

—进口商和使用单位保证完全用于进料或来料加工后全部返销出口的商品的书面保函;

e)用于参展的样品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参展证明文件;

—参展单位保证展览后所有样品完全销毁或全部复出口的书面保函;

f)用于非食品工业生产用途(包括科研、行政审批等)的添加剂样品,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用于非食品工业生产用途(包括科研、行政审批等)的证明文件;

—进口商保证该样品不用于食品工业的书面保函;

g)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1.2 出口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

a)输入国或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b)用途申明;

c)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2 资料审核

4.2.1 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是否明确;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4.2.2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如下:

a)报检单填写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应由报检人重新填写或者补充、更正后受理;

b)对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不明确的,明确后受理;

c)单证不全待单证齐全后受理。

相关链接: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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