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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核桃仁检验规程(三)

发布时间:2019-08-1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542

5.6 不符合本等级仁粒的检验

5.6.1 仪器用具:感量0.01g天平、孔径10.0 mm和8.0 mm的圆孔选筛、白检验盘、盛样皿。

5.6.2 检验方法:将定量样品依据3.3仁粒定义,进行检验。

5.6.2.1 半仁、四分仁:将定量样品倾入白检验盘内,逐粒检视,拣出不符合本等级的各种仁粒,放于盛样皿内。

5.6.2.2碎仁:将定量样品倾入孔径10.0 mm和8.0 mm附底、盖的圆孔筛中,双手扶筛悬空依环形抖动选筛回转1 min后,分别收集两个筛下的仁粒,分放于盛样皿内。

5.6.2.3 末仁:将定量样品倾入孔径10.0 mm和8.0 mm附底、盖的圆孔筛中,依上法筛选后,收集10.0 mm筛上仁粒及8.0 mm筛下仁粒,分放于盛样皿内。

5.6.3 结果计算:将上述拣出或筛出的各种不符合本等级仁粒,在感量0.01g天平上称量,按式(4)计算百分率:

u(%)=m/M×100······(4)

式中:u—不符和本等级仁粒百分率,%;

m—筛(拣)出的不符合本等级仁粒质量,g;

M—定量样品质量,g。

5.7 不完善粒及杂质检验

5.7.1 仪器用具:感量0.01g天平、白检验盘、镊子、盛样皿。

5.7.2 检验方法:将定量样品倾入白检验盘内,根据3.7杂质的定义、3.8不完善粒的定义,仔细拣出各种不完善粒及杂质,分别放入盛样皿内,在感量0.01g天平上分别称量,按式(5)、式(s)计算不完善粒和杂质百分率。

5.7.3 结果计算

b(%)=m/M×100······(5)

式中:b—不完善粒百分率,%;

m—拣出的各种不完善粒总质量,g;

M—定量样品质量,g。

a(%)=m/M×100······(6)

式中:a—杂质含量,%;

m—拣出的杂质质量,g;

M—定量样品质量,g。

5.8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

5.8.1 仪器用具

5.8.1.1 电热恒温烘箱;装有鼓风及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内的装置,附有50℃~200℃,刻度为1℃的水银温度计,其长度应合于水银球保持在中层搁板上2 cm~2.5 cm的要求。

5.8.1.2 天平:感量0.001g。

5.8.1.3 带盖铝盒。

5.8.1.4 装有干燥剂的玻璃干燥器。

5.8.1.5 粉碎装置:能将样品粉碎成或切削成约1.0 mm的薄片或碎块的各种粉碎装置。

5.8.2 试样制备:将按5.1分取的供水分及挥发物检验用的约60 g样品倾入检验盘内,拣除杂质,用粉碎装置粉碎后,及时装入密闭的广口瓶内备用。

5.8.3 测定方法

5.8.3.1 称取试样:用角勺将广口瓶内的样品充分搅拌均匀后,从中挖取样品放入预经烘烤并冷却称量的带盖铝盒内,在感量0.001g天平上精确称取约5g,晃平加盖待烘,并记录质量。

5.8.3.2105℃恒重法(基准法):将称量待烘的铝盒盖揭开,连同盒盖一起放入预热至105℃的电热烘箱内的中层搁板上,待温度回升到105℃起计时,以105℃±2℃烘烤90 min后,开箱加盖,取出铝盒,置于干燥器内。冷至室温,称量。再如前法重新放入烘箱内,烘30 min,取出称量。如此反复至前后两次称得质量减差不大于0.005g,取较小的一次读数,按式(7)计算水分及挥发物百分率。

5.8.3.3 130℃、40 min快速法(常用法):将称量待烘的铝盒盖揭开,连同盖盒一起放入预热至130℃的电热烘箱的中层搁板上,待温度回升到130℃起计时,以130℃±2℃烘烤40 min后,开箱加盖,取出铝盒,置于干燥器内,冷至室温,称量,按式(7)计算水分及挥发物百分率。

5.8.3.4 结果计算:

式中:w—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百分率,%;

M0—皿盒质量,g;

M1—烘前试样及皿盒质量,g;

M2—烘后试样及皿盒质量,g。

5.8.4 每批样品应同时做平行试验,二份平行试验结果的误差不得超过0.2%,超过时应重做试验,不超过时以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为检验结果。

5.9 检验结果的有效数字规定

水分及挥发物:0.1%;

杂质:0.1%;

不完善粒:0.1%;

异色仁、不符合等级仁:1%。

5.10 包装检验

按照对外贸易合同和保障运输安全的要求进行包装检验。

5.10.1 包装材质

5.10.1.1 检查外包装是否坚固,能否保证商品安全。检查洁净情况,能否保证商品不受污染。

5.10.1.2 检查内包装是否完好,质地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能否保证商品质量及食品卫生。

5.10.2 包装标记:检查标记是否齐全无误,各自位置是否适当,字迹是否清晰,有无杂乱标记。

5.10.3 包装封口:检查封口质量是否牢固。

5.11 质量鉴定

按SNIT 0188进行。

6 存查样品

经检验的商品,必须按5.1条逐批从抽回检验的样品中,分取存查样品,注明报验号、品名等级、日期,自签证日起妥善保存。

相关链接:进出口核桃仁检验规程(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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