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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采用出厂检验。表1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6.2 大型自动化连续生产线的产品可按生产线序号、包装型号和包装日期等分批;中小型间歇生产线的产品可按生产班次、釜次和包装日期等分批。
6.3 采样按GB/T3723、GB/T6678-2003和GB/T6680-2003的规定进行。将所取实验室样品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密封并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等级、批号、生产日期、取样时间等,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封存,置于阴凉避光处,留样备查,在氮封(氧含量的体积分数≤0.5%)保护下,留样保存期为半年。
6.4 工业用环己烯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的编号。
6.5 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在氮封(氧含量的体积分数≤0.5%)保护下,工业用环已烯保质期为3个月。超过保质期可重新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产品仍可使用。
6.6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某项指标达不到该等级要求,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降等或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等级、注册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及按GB190-1990规定的易燃物品标志。
7.2 包装
7.2.1 工业用环己烯采用镀锌马口桶、塑料桶或槽车包装,桶装产品单桶净含量偏差为±0.2%。
7.2.2 工业用环已烯在灌装前应对桶进行氮气置换,在灌装时应注意流速,并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装完后充氮密封,隔绝空气。
7.3 运输
工业用环已烯在运输时应防止猛烈撞击,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同时应防雨、防晒,应备有遮篷。
7.4 贮存
工业用环已烯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仓库温度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远离火种及热源,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
8 安全
8.1 重要数据
环已烯沸点为83℃;熔点为-104℃;闪点为-6℃(闭杯);自燃温度为244℃。环己烯为中闪点易燃液体,遇明火、高热及强氧化剂易引起爆炸,在空气中久置生成有爆炸性的过氧化物。环己烯有刺激性气味,对眼、黏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烧伤危险。
8.2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服,冲洗,然后用水和肥皂清洗皮肤。眼睛接触:先用大量水冲洗几分钟(如可能易行,摘除隐形眼镜),然后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输氧,人工呼吸,然后就医。食入:漱口,不要催吐,给予医疗护理。
8.3 灭火方法
喷水冷却容器,可行时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为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和沙土。
8.4 泄漏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要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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