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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类动物细胞培养基(三)

发布时间:2021-03-3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312

7.7.3 仪器

7.7.3.1 医用净化工作台:洁净级别为百级。

7.7.3.2 二氧化碳恒温培养箱:能通二氧化碳气体并且保持二氧化碳体积分数为(5±0.1)%,能在(37±1)℃恒温。

7.7.3.3 细胞培养瓶:T25型、无菌。

7.7.3.4 显微镜:倒置、相差。

7.7.3.5 血球计数板。

7.7.3.6 盖玻片:无水乙醇浸泡并擦干。

7.7.4 试验步骤

7.7.4.1 制备细胞悬液

7.7.4.1.1 将细胞培养液从细胞培养瓶内吸出,用平衡盐溶液洗细胞一次。

7.7.4.1.2 向细胞培养瓶内加入胰蛋白酶溶液1mL,于(37±1)℃消化3min~5min。在显微镜下观察,当细胞变圆接近脱壁时,将胰蛋白酶溶液倒掉。

7.7.4.1.3 根据细胞密度加入一定量细胞培养液,用吸管吹打,使细胞脱壁制成细胞悬液A。

7.7.4.2 细胞培养

7.7.4.2.1 吸取一定量的细胞悬液A,加到细胞培养瓶内。

7.7.4.2.2 向细胞培养瓶内加入10mL含体积分数为10%小牛血清的细胞培养液,使细胞接种密度为5×10细胞/mL。

7.7.4.2.3 将细胞培养瓶送入二氧化碳恒温培养箱,在(37±1)℃及二氧化碳体积分数为(5±0.1)%条件下进行培养。

7.7.4.2.4 培养48h~72h,观察细胞形态,并按7.7.4.3计数。

7.7.4.2.5 当细胞密度达到1×105细胞/mL时更换不含小牛血清的细胞培养液10mL,继续培养48h,观察细胞形态并计数。

7.7.4.3 细胞计数

7.7.4.3.1 将需要计数的细胞按7.7.4.1方法制备细胞悬液B。

7.7.4.3.2 吸取细胞悬液B100uL转移至离心管中,视细胞量确定是否稀释及稀释倍数。

7.7.4.3.3 将盖玻片盖于计数板中心的计数室上方。调整计数板中的细胞数量在100~300个。沿盖玻片边缘点加细胞悬液使其通过毛细作用自然渗入,不要留有气泡,不要外溢,显微镜下计数。

7.7.4.3.4 观察计数板四角大方格中的细胞数,细胞压中线时,一般遵循“计左不计右,计上不计下”的原则。将计数板观察细胞数代入下列公式:

计数板观察细胞数×104×稀释倍数/4=细胞数/mL

7.7.5 分析结果的表述

培养48h~72h的细胞形态为成纤维样,贴壁生长,正常细胞形态参见附录A。72h内细胞数量应达到1×105细胞/mL。

继续培养48h的细胞形态为成纤维样,贴壁生长,正常细胞形态参见附录A。细胞计数应不小于1×105细胞/mL。

8 检验规则

8.1 表2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8.2 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每批均必须检验。

8.3 按GB/T6679-2003的规定采样。将所采样品均匀分成两份,分别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无菌、密闭、避光容器内,粘贴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作为留样保存备查。

8.4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等。

8.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9 标签、使用说明书

9.1 标签

应有产品名称、亚型代号、批号、包装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生产企业名称、配制方法、本标准编号、每升标示量。

9.2 使用说明书

应有产品名称、亚型代号、包装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配制方法、使用方法、每升标示量。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产品名称、亚型代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包装规格、数量、本标准编号等和GB/T191-2000规定的“向上”和“堆码层数极限”标志等图形标志。

10.2 包装

10.2.1 内包装

材料应符合国家药品包装材料标准,无析出物,不与哺乳类动物细胞培养基发生反应,可达到密封、避光效果并应采用辐照灭菌方法等。

10.2.2 外包装

具有避光效果,离地面一米自由落体,包装应不破损。

10.3 运输

采用封闭式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装运。运输途中需防止日晒、雨淋、受潮和污染。

10.4 贮存

产品需在2℃~8℃库房贮存。仓库环境应清洁。产品可按照包装标志堆放,但应定期维护,如翻垛、外观检查、抽检等。在以上贮存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产品有效期为二年。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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