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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醇(五)

发布时间:2021-03-22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787

4.8 烷烃含量的测定

以试样中各碳链烷烃组分的含量总和为烷烃含量。

测定方法按4.7规定进行。

4.8.1 分析结果的计算

对应i组分的烷烃含量(%)按式(4)计算。

试样中总烷烃含量(%)按式(6)计算:

式中:XRH—试样中的总烷烃含量;

XRH—试样中对应i组分的烷烃含量。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得大于0.3%。

5 检验规则

5.1 本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本产品标准的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等级、产品批号、净重、出厂日期和标准编号。

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熔点、熔融色度、酸值、皂化值、碘值、含量、烷烃7项为出厂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2 出厂时,以同一等级任意数量为一批,取样方法按GB/T6678中6.4、6.6条规定进行,取样器按GB/T6679中2.2条规定进行。

所采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将选取的试样混匀,等量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瓶中,瓶上粘贴标签,一瓶供检验,另一瓶保存一年备查。

留样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等级、取样日期、取样人。

5.3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1250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超过贮存期的产品,出厂前生产厂要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才能出厂。

5.4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在贮存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及时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仲裁单位进行仲裁分析。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明显牢固的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等级、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标准编号、产品净重的标志。

6.2 产品应装入内衬塑料袋的干燥清洁的编织袋中。内衬塑料袋口与编织袋口一起用线缝合,平均每袋净重25kg±0.1kg。

6.3 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避免与硬物质相碰破损。

6.4 产品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内。自出厂之日起贮存期为1年。

相关链接:十六醇(四)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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