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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分析步骤
4.6.3.1 调整仪器按下列参考条件调整仪器
a.汽化室温度:250℃;
b.检测室温度:250℃;
c.柱箱温度:170℃;
d.氮气流速:25~30mL./min;
e.氢气流速:25~30mL/min;
f.空气流速:500mL/min;
g.进样量:0.02~0.1uL。
4.6.3.2 校正方法:修正面积归一法。
4.6.3.3 试验:按上述规定调整仪器,基线稳定后,用微量玻璃注射器进样,按修正面积归一法用色谱记录仪或积分仪数据处理计算。
4.6.4 分析结果的计算
4.6.4.1 对每一组分Xi,以质量百分数表示,按式(4)计算:
式中:Xi—对应;组分的含量,当Xi是Xc12醇代表纯度,%;
Ai—对应i组分的色谱峰面积;
fi—对应i组分的色谱峰定量校正因子。
取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为结果。
4.6.4.2 校正因子按式(5)计算:
式中:fw—质量校正因子;
Ai、Wi、As、Ws—分别为被测物和已知色谱纯标准物的峰面积和质量。
4.6.5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值之差不得大于0.5%。
4.6.6 检测限
最低检测浓度0.05%。
4.7 烷烃含量的测定
以试样中各碳链烷烃组分的含量总和为烷烃含量。
按纯度测定方法中4.6.1~4.6.4.2条规定进行。
4.7.1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值之差不得大于0.3%。
5 检验规则
5.1 十二醇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十二醇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十二醇进行验收。
5.3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及本标准编号。
5.4 按GB6678的规定进行采样,所采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
5.5 将采取的样品熔融混匀;等量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和采样日期,一瓶供检验,另一瓶保存两个月备查。
5.6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容器中采取十二醇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十二醇包装容器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等级、批号、净重、本标准号。
6.2 包装:十二醇应装入牢固、干燥、清洁的镀锌桶或铝桶中,每桶净重160kg。
6.3 运输:在运输时必须把桶盖旋紧封严,以免损漏。
6.4 贮存:十二醇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内。自出厂之日起贮存期为1年。
相关链接:十二醇(三)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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