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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见3.1)和表1中的邻苯二酚的质量分数、终熔点,应逐批进行检验。
5.1.2 型式检验项目为外观(见3.1)和表1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5.2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连续生产的实际批为一组批,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通常不超过1天。
5.3 工业用邻苯二酚的采样按GB/T6678-2003和GB/T6679-2003的规定进行。所采试样总量不得少于100g。将样品混合均匀后分别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避光样品袋中,贴上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一袋送检,一袋留样,留样时间六个月。
5.4 工业用邻苯二酚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质量等级、净含量和本标准编号等。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工业用邻苯二酚产品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等级、净含量、本标准编号以及符合GB190中规定的“有毒品”标志。
6.2 包装
工业用邻苯二酚的包装采用塑料袋和复合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为25kg。或按照用户要求并符合安全规定的包装。
6.3 运输
工业用邻苯二酚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热、防雨、防潮、防止破损,避免阳光照射。
6.4 贮存
工业用邻苯二酚应贮存于干燥、避免阳光照射的阴凉处。
7 安全
邻苯二酚可燃,有毒。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气体。与强氧化剂接触可发生化学反应。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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