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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第3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用。
5.2 以同等质量的产品为一批,可按产品贮罐组批,或按生产周期进行组批.
5.3 采样按GB/T6678和GB/T6680的规定进行。采样总体积不少于1000mL。分别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磨口瓶中,贴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果样者姓名等,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密封保留备查。
5.4 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八甲基环四硅氧烷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八甲基环四硅氧烷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等。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包装容器上应有清晰、固定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净质量、批号或生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等。
6.2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应包装于干燥、清洁的衬塑铁桶或塑料桶中,桶应密封,严禁水渗入。
6.3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在运输时要防火、防雨、防潮、防晒、防止酸碱等杂质混入。
6.4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贮行场所温度宜在20℃~40℃,气温低于17℃时做好保温防冻工作,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本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6个月。逾期可重新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仍可继续使用。
相关链接: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二)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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