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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型式检验项日为表1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6.1.2出厂检验项日为表1技术要求中过氧乙酸的质量分数、硫酸盐的质量分数和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应逐批进行检验。
6.2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以连续生产的实际批为一个检验批,每批质量不超过50t。
6.3按GB/T6678-2003的规定选取采样单元数。采样器应为玻璃或聚乙烯塑料制成。采样技术还应符合GB/T6680-2003的有关规定。采样量应不少于500mL,混匀后装在经钝化处理的清洁、干燥的聚乙烯塑料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
6.4过氧乙酸溶液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的过氧乙酸溶液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或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6.5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过氧乙酸溶液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广名和广址、产品规格、净质量、批号和/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以及符合GB190-1990规定的“有机过氧化物”和“腐蚀品”标志,符合GB/T191-2000规定的“向上”标志。并按照GB15258的要求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7.2包装
过氧乙酸溶液的包装按GB19105的规定进行。
7.3运输
过氧乙酸溶液Ⅰ、Ⅱ、Ⅲ型产品均应根据季节(温度≥30℃)酌情使用具有冷藏功能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或使用具有控温措施和控温效果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光照射或受热,不应与禁忌物混运。
7.4贮存
7.4.1过氧乙酸溶液应贮存于避光、室温为3℃~10℃的库房中。产品单独存放,不可以与其他化学品混存。在贮存过程中,过氧乙酸含量会下降。禁忌物:易燃或可燃物、强还原剂、铜、铁、铁盐、锌等活性金属粉末、碱、硝酸、毛发、油脂类。过氧乙酸溶液的贮存还应符合GB15603中的有关规定。
7.4.2在符合本标准贮存运输的条件下,过氧乙酸溶液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一个月。
8安全
过氧乙酸为有机过氧化物,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对应丁CAS登记号79-21-0的过氧乙酸(稳定的)闪点为40.5℃(开杯),高于40.5℃,可形成爆炸性蒸气/空气混合物;与还原剂接触、遇金属粉末有燃烧爆炸危险;如出现容器破裂或渗漏现象,应用大量水冲洗,或用沙子、惰性吸收剂吸收残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过氧乙酸有腐蚀性,对眼、粘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烧伤危险;若不慎接触,应用大量水冲洗并及时就医。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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