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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1,1,1,2-四氟乙烷含量、酸度、水分、氯化物为出厂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一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2工业用1,1,1,2-四氟乙烷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等级、生产厂厂名、址、批号或生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
5.3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如有异议需在收到产品一个月内向生产厂提出。
5.4工业用1,1,1,2-四氟乙烷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钢瓶装产品以不大于30t为一批,或以一贮槽的产品量为一批。
5.5工业用1,1,1,2四氟乙烷的采样按GB/T6680-1986中6.1的规定进行。
5.5.1取样钢瓶和取样导管应经真空干燥,样品应以液相进入取样钢瓶,用取样钢瓶导管的排放阀调节试样量,使液态样品不超过取样钢瓶内容积的80%。采样总量不少于700mL。取样钢瓶贴上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及采样人姓名,供检验用。
5.5.2钢瓶包装产品的采样单元数应符合表4要求。
5.5.3允许生产厂在使用非重复性或一次性包装出厂产品时,在产品包装前采样。
表4 钢瓶包装的1,1,1,2-四氟乙烷的采样单元数
5.6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钢瓶装产品应重新白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贮槽装产品应重新多点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工业用1,1,1,2-四氟乙烷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厂名、厂址、净质量、批号、产品等级、本标准编号和GB191规定的“怕晒”标志。
6.2工业用1,1,1,2-四氟乙烷应用1,1,1,2-四氟乙烷专用钢瓶包装。重复使用的钢瓶外涂铝白色,非重复使用的钢瓶外涂天体蓝色。
6.3钢瓶充装时应符合GB14193的规定,1,1,1,2-四氟乙烷的充装系数不大于1.02kg/L。
6.4对重复使用的钢瓶,在产品使用后瓶内应保持正压。
6.5工业用1,1,1,2-四氟乙烷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地方,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日晒雨淋。
6.6装有1,1,1,2-四氟乙烷的钢瓶为带压容器,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撞击、拖拉、摔落和直接曝晒。钢瓶运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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