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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规则
5.1本标准所列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色度、馏程、水分、纯度为出厂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2工业用环己酮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等级、净重、厂址及本标准编号等。
5.3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工业用环己酮进行验收。
5.4工业用环己酮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桶装产品以不大于50t为一批。罐装产品以车罐或船罐的单位包装量为一批。
5.5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1986中的6.6确定。采样技术按GB/T6680的规定进行。生产厂可在包装前混合均匀的产品中采样。每批采样量不得少于1L,分装于两个干燥、清洁、磨口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一瓶用于检验部门的检验,另一瓶封好保存待查,保存期为两个月。
5.6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桶装产品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罐装产品应重新多点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工业用环己酮的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广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等级、净重、厂址、本标准编号及符合GB190规定的易燃液体标志等。
6.2工业用环己酮应包装在十燥清洁的车罐、船罐、镀锌钢桶或钢柄中,封口必须严密。
6.3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猛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
6.4工业用环己酮应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与火源隔绝。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三个月,逾期应重新检验判定等级。
7安全
7.1工业用环己酮为易燃物,遇高热、明火及强氧化剂易引起燃烧。闪点44℃,空气中自燃的温度420℃,爆炸极限(1.1~8.1)%(体积分数)。
7.2环已酮属低毒类有机物,其蒸气能刺激人眼、皮肤和呼吸系统,液体能刺激眼,造成结膜炎,经常与皮肤接触会引起皮炎,高浓度的环己酮具有麻醉作用。
7.3环己酮的操作区应有通风设备。在高浓度环己酮蒸气的区域操作时,应配用合适的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
7.4泄漏的环己酮应用沙、泥上或其他惰性物质撒盖,然后用不产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收拾,再用水清洗泄漏区。环己酮燃烧时,可使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工具。
7.5在输送环己酮时,所有设备及管道必须接地,以免产生静电。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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