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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采用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1.1 本标准表1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一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5.1.2 本标准表1技术要求中的I型产品中二氟一氯甲烷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Ⅱ型产品所有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
5.2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钢瓶装产品以不大于50t为一批,或以一贮槽、一槽车的产品量为一批。
5.3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的液相采样按GB/T6681-2003中的7.10的规定进行。采样的总量应保证检验的需要。
5.3.1 取样钢瓶和取样导管应经真空干燥,样品应以液相进人取样钢瓶,用取样钢瓶导管的排放阀调节试样量,使液态样品不超过取样钢瓶内容积的80%,取样钢瓶贴上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及采样人姓名,供检验用。
5.3.2 钢瓶包装的采样单元数应符合表3要求,
5.3.3 允许生产厂在使用非重复性或一次性包装出厂产品时,在产品包装前采样。
表3 钢瓶包装的二氟一氯甲烷的采样单元数
5.4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等级、生产厂厂名、厂址、批号或生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钢瓶装产品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贮槽装产品及槽车装产品应重新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厂名、厂址、净质量、批号、产品等级、本标准编号、GB191规定的“怕晒”标志和GB13690-1992附录B规定的“不燃气体”标志。
6.2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应使用专用的二氟一氯甲烷钢瓶包装。重复使用的钢瓶外涂铝白色,钢瓶外壁打上钢印号。非重复使用的钢瓶外涂绿色。钢瓶外壁用黑色油漆标明产品名称、皮重。
6.3 钢瓶充装时应符合GB14193的规定,二氟一氯甲烷的充装系数不大于1.02kg/L。
6.4 对重复使用的钢瓶,在产品使用后钢瓶内应保持正压。
6.5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日晒雨淋。
6.6 装有二氟一氯甲烷的钢瓶为带压容器,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撞击、拖拉、摔落和直接曝晒。钢瓶运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7 安全条款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为不燃气体,低毒性。当皮肤接触时,应用肥皂水和清洁水彻底冲洗皮肤至少15min,眼睛接触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钢瓶包装,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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