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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本品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5.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癸二酸进行验收。
5.3 按批次检验:每批重量不得大于5t。
5.4 按GB6679进行取样,取样时用清洁干燥的取样器深入包装袋上、中、下取样。取样量不得少于500g,混合均匀后分别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取样日期和批号,一瓶进行检验,另一瓶留样保存三个月。
5.5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样品进行复验。所得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仲裁单位可由双方协商选定,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6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6.1 癸二酸包装于内衬塑料袋的麻袋或编织袋中,每袋净重25kg。
6.2 包装袋上应有明显标志: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级别、净重。
6.3 每批产品应附合格证,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级别和净重。
6.4 在贮存和搬运时勿与酸、碱混放或与氧化腐蚀性物质接触,以免损坏包装,产品变质。
6.5 癸二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或货棚内,应防火,防潮。
相关链接:工业癸二酸(三)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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