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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表1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有效氯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2 以同等质量的产品为·批,每批产品不超过20t。
5.3 三氯异氰尿酸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等级、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5.4 按照GB/T6678-1986中6.6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技术按GB/T6679-1986中第2章规定进行。生产厂可在包装前采样,采样总量不少于500g。将采得的样品立即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双层塑料袋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袋用于检验,另一袋避光保存三个月备查。
5.5 检验结果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三氯异氰尿酸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等级、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以及GB190中规定的“氧化剂”、“腐蚀品”标志和GB191中规定的“怕湿”标志。
6.2 三氯异氰尿酸用钙塑桶或塑料编织袋包装,内衬聚乙烯塑料薄膜袋。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包装单元的净含量,净含量的偏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6.3 二氯异氰尿酸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甘晒、雨淋、受潮,禁止与酸或碱及易氧化的有机物共运。
6.4 三氯异氰尿酸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防止日晒、雨淋、受潮,禁止与酸或碱及易氧化的有机物共贮。
7 安全
7.1 三氯异氰尿酸是强氧化剂,与易燃物接触可能引发火灾。
7.2 三氯异氰尿酸为酸性腐蚀品,有刺激性气味,对眼睛、粘膜、皮肤等有灼伤危险,严禁与人体接触。如有不慎接触,则应及时用大量水冲洗,严重时送医院治疗。
7.3 操作人员应配戴防护眼镜、胶皮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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