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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燃料用二甲醚(五)

发布时间:2021-01-25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770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采用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1.1 表1技术指标中的全部项日均为型式检验项日。在正常情况下,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义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6.1.2 表1技术指标中的二甲醚含量、甲醇含量、水分、酸度为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每批进行次。

6.2 车用燃料用二甲醚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内容包括:

a)生产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生产日期或者批号:

d)检验结论;

e)本标准编号。

6.3 车用燃料用二甲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一般以一贮罐、一槽车的产品量为一批。

6.4 车用燃料用二甲醚钢瓶包装的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的规定确定。

6.5 车用燃料用二甲醚采样方法按GB/T6680和SH0233的规定进行。采样总量应保证检验的需要。

6.6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钢瓶装产品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进行采样检验,贮罐装产品及槽车装产品应重新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车用燃料用二甲醚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称、厂址;

c)商标;

d)批号或生产日期:

e)净含量;

f)本标准编号:

R)按GB190规定的“易燃气体”标志。

7.2 车用燃料用二甲醛小批量产品用钢瓶包装运输,钢瓶质量应符合GB5842的规定,充装应符合GB14193的规定。大批量产品采用液化罐车运输。

7.3 车用燃料用二甲醚应贮存于符合压力容器相关规定的二甲醚液化气贮罐中,贮罐应设置在阴凉干燥的地方,不得靠近火源及热源,严禁烈日暴晒,夏季贮罐应装有降温装置。

7.4 装有车用燃料用二甲献的钢瓶和液化罐车为压力容器,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严禁烟火、撞击、摔落和暴晒。包装和贮存容器内应保持正压,防止空气进入。

8 安全

8.1 二甲醚属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爆炸极限为3.45%~26.7%(体积分数)。

8.2 二甲醚属无毒、无腐蚀性类化学品。对呼吸道有轻微的刺激性。

8.3 当环境中二甲醚的浓度较高吋,现场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佩带防护工具。

8.4 二甲醚对常规橡胶具有一定的溶胀性。

相关链接:车用燃料用二甲醚(四)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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