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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仪器
4.8.3.1 容量瓶:100、200mL。
4.8.3.2 比色管:25mL。
4.8.4分析步骤
用移液管吸取试样和(0.008 0% 、0.0150%杂醇油标准溶液各0.5mL,分别置于25mL比色管中,加显色剂10mL,混匀。置沸水浴中,20min后取出,用水冷却至室温,在散射光下,轴向比较试样溶液和杂醇油标准溶液的颜色。
4.8.5 结果的表示
试样中杂醇油的含量,为最接近试样的杂醇油标准溶液中杂醇油的含量。
4.9 水溶性试验
按GB6324.1规定执行,但试样与水混溶的体积比为1:19。
5 检验规则
5.1 本产品应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并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5.2 用户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对所收到的工业合成乙醇进行验收,自到货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
5.3 例行检验项目:甲醇含量、杂醇油含量。
5.4 取样:
5.4.1 产品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重新白两倍批量中取样进行复检,所得结果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此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5.4.2 取样方法按GB6680规定执行。取样量不少于2L,分装入2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取样日期、批号。一瓶进行检验,另一瓶保留2个月备查。
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议异需要仲裁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检验。
5.6 技术指标值按GB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6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6.1 工业合成乙醇应装于清洁、干燥的钢制槽车或保证质量的其他容器内。
6.2 出厂的工业合成乙醇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包括下列内容: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槽车号、批号、出)日期、净重、件数、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6.3 包装容器上应涂刷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商标及标准编号,并有明显“易燃”标志。
6.4 工业合成乙醇应贮藏在通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远离热源和火种。
6.5 工业合成乙醇属易燃危险品,在运输中不得在日光下曝哂,不得与易燃物、氧化物一起堆放,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规定。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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