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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分析步骤
将硝酸银溶液2~3滴滴于30mm×40mm的实验室用定性滤纸上,湿润面积为Φ25mm左右,在滤纸湿润的情况下,迅速置于试样钢瓶的气流中,滤纸垂直于气流,并距气门60mm左右,单手持滤纸一侧,气门流出的气量大小以滤纸不被吹偏斜,但滤纸在气流吹动下略有抖动为准,用秒表计时,吹扫10s,观察滤纸是否变色。
4.3.4 结果表示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5.2 溶解乙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溶解乙炔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溶解乙炔进行验收。
5.3 每瓶出厂的溶解乙炔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名称、本标准编号、主要技术指标、生产许可证号、商标、充装量(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内容。
5.4 溶解乙炔应以同时下排的气瓶为一批:静止8h后,以瓶为单位分段按比例采样(若遇小数则进为整数)。每批产品100瓶以下(含100瓶)部分,按5%的比例采样;大于100瓶至500瓶(含500瓶)部分,按2%的比例采样;500瓶以上部分,按5%的比例采样;每批产品采样的数量为各段采样数量的和最低采样数量不少于3瓶。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如检验结果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气瓶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6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协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完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6 包装(充装)、标志、标签、运输与贮存
6.1 用于充装溶解乙炔的气瓶应符合GB 11638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气瓶外表面的标志应符合GB 7144的规定。
6.2 溶解乙炔的充装应符合GB 13591的规定,每瓶溶解乙炔的乙炔气充装量(净含量)不应低于5.0kg(指40L型气瓶),并应符合7.2和7.3的规定。若采用其他规格的溶解乙炔气瓶,其乙炔气的单位容积充装量应符合GB 13591的规定,并应符合7.2和7.3的规定。
6.3 每瓶出厂的溶解乙炔产品,在气瓶上均应粘贴符合GB 16804规定的警示标签,
6.4 溶解乙炔气瓶的贮存与运输,应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文《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7 安全
7.1 乙炔属易燃易爆气体,溶解乙炔气瓶上的阀门、易熔塞等处用肥皂水检漏,各处均不得有漏气现象。否则不应出厂。
7.2 乙炔瓶充装后,静止8h以上,其瓶内压力应符合GB 13591-1992中6.3.7的规定。
7.3 乙炔气的充装量大于7.0kg时(指40L型气瓶)应按GB 13591中关于超过最大充装量时应采取的措施执行(其他规格的溶解乙炔气瓶最大充装量也应符合GB 13591的规定)。
7.4 溶解乙炔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完,使用后应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7.5 溶解乙炔在使用时,应遵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锅宇(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7.6 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相关链接:溶解乙炔(三)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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