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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规则
4.1 本标准表1中外观、纯度、聚合物、色度、乙苯、阻聚剂为出厂检验项日,每批产品均应按表1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这些项目进行检验。
4.2 本标准表1中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在正常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关键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新时;
c)主要原料有变化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吋;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3 如果需要,可按GB/T6283测定水分含量,可按GB/T12688.9测定苯含量。
4.4 同等质量的、均匀的产品为一批,可按生产周期、生产班次或产品储罐进行组批。
4.5 采样按GB/T6680规定执行,样品数和样品量按GB/T6678的相应规定执行。采样者还应熟悉和遵守GB/T3723有关采样的安全要求。
4.6 工业用苯乙烯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苯乙烯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苯乙烯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牛产日期、净含量、阻聚剂名称、本标准的编号等。
4.7 检验结果的判定采用GB/T8170中规定的修約值比较法。
4.8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木标准相应等级要求时,需重新加倍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要求时,则整批产品应作降级或不合格处理。
5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5.1 标志
5.1.1 容器上应标明:
a)生产企业名称;
b)产品名称;
c)商标:
d)生产日期或批号;
e)净含量;
f)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5.1.2 按GB1369C的要求标有明显“易燃”、“危险品”标志。罐车及贮存容器等同样要有明显标志。
5.2 包装
5.2.1 苯乙烯应装入干燥、清洁的专用罐车或镀锌钢桶内,并加适量的阻聚剂(对-叔丁基邻苯二酚)。
5.2.2 桶装苯乙烯每桶净含量160kg。
5.2.3 桶口应予密闭,防止苯乙烯渗出及水分渗入。
5.3 运输与贮存
5.3.1 运输过程中,应执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并应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
5.3.2 苯乙烯应贮藏在25℃以下或冷藏仓库内,以防止聚合变质。
6 安全
6.1 苯乙烯单体为易燃物,在与过氧化物、无机酸和三氯化铝等接触时会发生放热聚合反应。苯乙烯闪点30℃,凝固点-30.6℃,沸点145.2℃,空气中白燃温度490℃,空气中爆炸极限范围(体积分数)1.1%~6.1%。
6.2 工作区空气中苯乙烯蒸气的最高允许浓度为5mg/m3,生活用水中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1mg/L。
6.3 苯乙烯的作业区应装有通风设备、在取样或操作时应穿戴专用的衣服、鞋子、手套和保护眼镜。在高浓度苯乙烯蒸气的区域操作时,应配用合适的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
6.4 流出的苯乙烯应用砂子撒盖,然后用防爆工具进行处置、苯乙烯燃烧时,可使用泡沫灭火机、干粉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砂、喷雾水、水蒸气、惰性气体和石棉被等灭火工具。
6.5 输送苯乙烯的设备及管道应接地,以免产生静电。
相关链接:工业用苯乙烯(一)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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