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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三)

发布时间:2020-05-2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329

5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

5.1 毒理学试验的目的

5.1.1 急性毒性试验

了解受试物的急性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测定LD50,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根据LD50进行急性毒性剂量分级。

5.1.2 遗传毒性试验

了解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筛查受试物的潜在致癌作用和细胞致突变性。

5.1.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

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受试物毒作用性质、剂量-反应关系和可能的靶器官,得到28天经口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初步评价受试物的安全性,并为下一步较长期毒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剂量、观察指标、毒性终点的选择提供依据。

5.1.4 90天经口毒性试验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实验动物的毒作用性质、剂量-反应关系和靶器官,得到90天经口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慢性毒性试验剂量选择和初步制定人群安全接触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5.1.5 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畸作用和发育毒性,并可得到致畸作用和发育毒性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5.1.6 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实验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发育毒性,如性腺功能、发情周期、交配行为、妊娠、分娩、哺乳和断乳以及子代的生长发育等。得到受试物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为初步制定人群安全接触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5.1.7 毒物动力学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等相关信息;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实验动物种(species),系(Strain)提供依据;了解代谢产物的形成情况。

5.1.8 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和制定健康指导值提供依据。

5.2 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

5.2.1 急性毒性试验

如LD50小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则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进行其他毒理学试验。

5.2.2 遗传毒性试验

5.2.2.1 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两项或以上试验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

5.2.2.2 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两项备选试验(至少一项为体内试验)。如再选的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如其中有一项试验阳性,则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

5.2.2.3 如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5.2.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

对只需要进行急性毒性、遗传毒性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受试物,若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结果可做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5.2.4 90天经口毒性试验

根据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a)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b)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c)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2.5致畸试验

根据试验结果评价受试物是不是实验动物的致畸物。若致畸试验结果阳性则不再继续进行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在致畸试验中观察到的其他发育毒性,应结合28天和(或)90天经口毒性试验结果进行评价。

5.2.6 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根据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a)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b)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c)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2.7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5.2.7.1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的原则是:

a)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b)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食品。

c)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5.2.7.2 根据致癌试验所得的肿瘤发生率、潜伏期和多发性等进行致癌试验结果判定的原则是(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致癌试验结果阳性。若存在剂量-反应关系,则判断阳性更可靠):

a)肿瘤只发生在试验组动物,对照组中无肿瘤发生。

b)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试验组发生率高。

c)试验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性肿瘤,或只是少数动物有多发性肿瘤。

d)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肿瘤发生率虽无明显差异,但试验组中发生时间较早。

5.2.8其他

若受试物掺入饲料的最大加入量(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饲料的10%)或液体受试物经浓缩后仍达不到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规定倍数时,综合其他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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