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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商业无菌检验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低酸性罐藏食品Iowacidcannedfood
除酒精饮料以外,凡杀菌后平衡PH大于4.6,水分活度大于0.85的罐藏食品,原来是低酸性的水果、蔬菜或蔬菜制品,为加热杀菌的需要而加酸降低PH的,属于酸化的低酸性罐藏食品。
2.2 酸性罐藏食品acidcannedfood
杀菌后平衡PH等于或小于4.6的罐藏食品。PH小于4.7的番茄、梨和菠萝以及由其制成的汁,以及PH小于4.9的无花果均属于酸性罐藏食品。
3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a)冰箱:2℃~5℃;
b)恒温培养箱:30℃+1℃;36℃±1℃;55℃±1℃;
c)恒温水浴箱:55℃±1℃;
d)均质器及无菌均质袋、均质杯或乳钵;
e)电位PH计(精确度pH0.05单位);
f)显微镜:10倍~100倍;
g)开罐器和罐头打孔器;
h)电子秤或台式天平;
i)超净工作台或百级洁净实验室。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无菌生理盐水。
4.2 结晶紫染色液。
4.3 二甲苯。
4.4 含4%碘的乙醇溶液:4g碘溶于100mL的70%乙醇溶液。
5 检验程序
商业无菌检验程序见图1。
图1商业无菌检验程序
相关链接: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三)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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