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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
5.1 感官检验
5.1.1 检验场所条件
检验场所需清洁于燥,无异味,保持自然光线,避免阳光直射,同时具有白色检验台。
5.1.2 仪器及用具
a)天平:感量0.1g。
b)天平:感量2 g。
c)钢卷尺、镊子、搪瓷盘。
5.1.3 外观、色泽及气味检验
将样箱逐件开启,取出所有山蜇菜,平铺于检验台上,用肉眼观察其形状、洁净度和匀整度,检查颜色、光泽,同时嗅辨气味,并做好记录。
5.1.4 等级、规格检验
把山蜇菜平放于检验台上,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同时用钢卷尺或直尺量其长度。将不符合约定的山蜇菜拣出,分别放置于搪瓷盘内,并在感量为2g的天平上称重,按式(1)分别计算不符合等级或规格的百分含量:
式中:
G—试样中不符合等级(或规格)的百分含量,%;
G1—试样中不符合等级(或规格)的质量,单位为克(g)
W—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5.1.5 杂质检验
在外观、色泽、气味以及等级、规格检验的同时,根据3.2杂质定义将试样中的各种杂质用镊子收集于搪瓷盘内,并在感量为0.1g的天平上称重,按式(2)计算一般杂质的百分含量:
式中:
F—试样中一般杂质的百分含量,%;
F1—试样中一般杂质的质量,单位为克(g);
W—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注:恶性杂质另装人塑料袋中封好,并做好记录。
5.1.6 霉变菜、杂菜、缺陷菜检验
按照3.3、3.4、3.5的定义,从试样中拣出霉变菜、杂菜、缺陷菜,分别置于搪瓷盘内,在感量为2g的天平上分别称重,按式(3)分别计算霉变菜、杂菜、缺陷菜的百分含量:
式中:
D—试样中霉变菜(或杂菜、或缺陷菜)的百分含量,%;
D1—试样中霉变菜(或杂菜、或缺陷菜)的质量,单位为克(g);
W—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5.1.7 复水检验
对复水后山蜇菜的色泽、气味、味道和脆嫩程度进行感官检验,并做好记录。
5.2 理化检验
5.2.1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3的规定执行。
5.2.2 水分
5.2.2.1 试样制备
从理化检验样品中随机抽取约200 g山蜇菜,将可食部分用不锈钢剪刀剪成约0.5cm见方的小块,迅速收集于磨口广口瓶中,密封后充分混匀备用。
5.2.2.2 检测
按SN/T 1006的规定执行。
5.2.3 黄曲霉毒素
按GB/T 5009.23的规定执行。
按SN 0145的规定执行。
按SN 0217的规定执行。
按SN 0334的规定执行。
5.2.7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2.8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5.2.9 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5.2.10 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5.2.11 平板菌落
按SN 0168的规定执行。
按SN 0169的规定执行。
5.2.13 沙门氏菌
按SN 0170的规定执行。
5.2.14 霉菌
按 GB/T 4789.15的规定执行。
5.3 重量鉴定
按SN/T 0188的规定执行。
5.4 包装标志检验
5.4.1 包装检验
外包装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抽样前检查全批货物包装的强度和完整度,外包装应牢固、完整、无破损、无潮湿、无污染。
5.4.2 标志检验
检查外包装印刷的品名、批号、规格、唛头等标志应与内容物相符,标志应清晰,批次应清楚,无错误。
6 结果评定
将上述检验结果,对照标准及合同、信用证要求综合判定。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复验一次。凡属有碍安全卫生原因判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复验。
7 留样
留样应妥善存放在0℃~5℃冷藏柜中,保存至索赔有效期满为止。
8 检验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为两个月。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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