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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水分测定
6.6.1 仪器及用具
a.天平:感量0.001g ;
b.电热鼓风烘箱:有调温装置,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内,附有刻度1℃的50~200℃水银温度计,水银球应调整在烘箱中层隔板以上约2.5 cm处;
c.铝制皿盒:有盖,盒盖严密,底和盖均有相同编号,
d.玻璃干燥器:内装有效干燥剂;
e.小勺、剪刀、细纱线手套。
6.6.2 试样处理
取点取供检验水分的样品(6.2),戴上细纱线手套,用剪刀将样品逐粒剪成约1~2 mm宽的细条一,全部混合后立即装入广口瓶内,盖严备用。
6.6.3 测定方法
6.6.3.1 称取样品
用小勺将试样(6.6.2)搅拌均匀,在感量0.001g天平上准确称取适量试样,于预先烘烤并冷却恒重的铝制皿盒内,盖好皿盖,待烘。
注:称取试样量应按称量皿底面积0.3g/cm 2计算,例如:直径为D (cm)的称量皿其试样量应为即0.235 6 D2(g),近似值为0.24 D2(g),如称量皿底直径为6.5 cm,则试样量为:0.24×6.5×6.5(g),即约10 g。
6.6.3.2 105℃恒重法(基准法)
将待烘铝皿(6.6.3.1)打开,晃平试样,连同盒盖一起放入预热至105℃烘箱中层隔板上,离箱壁至少5 cm,待温度回升至105℃开始计时,保持105±2℃ ,烘2h,取出称量皿,加盖,置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在感量0.001 g天平上称重,再放入烘箱内,以105℃烘烤30 min,取出冷却,称重。如此反复至相邻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0.005g为止。取最小值计算烘失量,按式(10)计算水分含量百分率。
式中:M—水分含量,%;
m—试样烘失重量,g;
W1—试样重量,g。
6.6.3.3 130℃烘40 min常用法(快速法)
将待烘铝皿(6.6.3.1)打开,晃平试样,连同盒盖一起放入预热至130℃烘箱中层隔板上,离箱壁至少5 cm,待温度回升至130℃开始计时(温度回升时间不宜超过5 min),保持130±2℃。准确烘40 min,取出称量皿,加盖,置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在感量0.001g天平上称重,按式(10)计算水分含量百分率。
水分测定的平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得超过0.2%,取其平均值为测定结果。超过允许差,应重做试验。
7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按SN 0165执行。
注:根据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此项。
8 检验结果的教据处理
8.1 检验结果有效数值的规定
杂质:0.1%;
污粒:0.1%;
小粒:0.1%;
异种粒:0.1%;
不完善粒:0.1%;
不完善粒各子项:0.01%;
水分:0.1%。
8.2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一律按GB 8170修约。
9 存查样品
将分取的存查样品(6.4.2),用标签注明报验号、品名、输往国别、数量、取样人、检验人及取样时间,按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妥善保存。合同未规定期限者,自签证之日起至少保存六个月。
10 包装检查
在取样同时,按照对外贸易合同规定和保障运输安全的要求,进行包装检查。
10.1 包装材质是否坚固、完整、能否保证商品的运输安全。
10.2 包装的洁净情况,确认未受害虫感染,无霉及被污物、异味污染和水渍等。
10.3 包装的缝口方式,缝口质量,缝线质地是否紧密、牢固,有无松脱及商品外露情况。
10.4 包装标记是否正确、齐全,位置是否适当,字迹是否清晰无误。
11 重量鉴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进出口商品衡器鉴定办法(试行)》执行。
相关链接:出口白瓜籽检验规程(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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