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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烘箱法
5.1 设备
5.1.1 烘箱:能进行空气循环,温度可控制在105℃±5℃。
5.2 操作步骤
5.2.1 烘箱法A
5.2.1.1 天然橡胶
5.2.1.1.1 对于非粉末状橡胶,称取胶样约600 g并按照GB/T 1534。进行均匀化。称量均匀化前后胶样的质量,精确到0.1g,(质量分别为m5和m6)。在最后称量前,将胶样冷却至室温。
5.2.1.1.2 从均匀化后的胶样中称取约10g试样,精确至1 mg(质量m7)。
5.2.1.1.3 将开炼机辊温调至70℃±5℃,将辊距调至可压出胶片厚度小于2 mm,将试样在辊筒间通过两次。
5.2.1.1.4 如果橡胶为粉末状,可随机称取约10 g试样,置于表面皿或便于称量的铝碟中称量。精确到1 mg(质量m7)。
5.2.1.2 合成橡胶
5.2.1.2.1 如果橡胶不是粉末状,称取约250 g胶样,并按照GB/T 15340中均匀化天然橡胶的步骤进行均匀化。称量均匀化前后胶样的质量,精确至0.1g(质量分别为m5和m6)。
5.2.1.2.2 将开炼机辊温调至70℃±5℃,辊距调至可压出胶片厚度小于2 mm。从均匀化后的胶样中称取10 g试样,精确至1 mg(质量m7),将试样在辊筒间通过两次。
5.2.1.2.3 如果橡胶不能压成片,则从均匀化后的胶样中取10 g试样,手工剪成约2 mm的小块,置于表面皿或便于称量的铝碟中称量。精确到1 mg(质量m7)。
5.2.1.2.4 如果橡胶为粉末状,可随机称取约10 g试样,置于表面皿或便于称量的铝碟中称量,精确到1 mg(质量m7)。
5.2.1.3 样品在烘箱中的处理(天然和合成橡胶)
将按照5.2.1.1或5.2.1.2得到的试样放入105℃±5℃的烘箱(5.1.1)中干燥1h,同时打开烘箱的通风口,如果安装了循环风扇亦打开,在放置试样时应尽可能使其与热空气有最大的接触面。取出试样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再干燥30 min,并冷却称量,如此反复,直到连续两次称量值之差不大于1 mg(最终质量m9)。
5.2.2 烘箱法B
5.2.2.1 称取样品约250 g,在表面温度约30℃、辊距为0.30 mm±0.05 mm的辊筒上压成薄片。在此薄片中随机取两份约50 g的试样,精确至0.01g(质量m9)。
5.2.2.2 如果橡胶粘辊而不能压成薄片,则直接从样品中取两份约10 g试样,分别将其剪成约2 mm的小块,置于深15 mm、直径60 mm的铝碟或相同形状的容器中,称量,精确至1 mg(质量m9)。将盛有试样的容器放入温度为105℃±5℃的烘箱中干燥1h,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再称量(质量m10)。
注1:天然橡胶需要均匀化,因此烘箱法B不适用。
注2:将压成薄片的试样再剪成小碎片,可以增大试样与热空气的接触面积,于燥效果更佳。
5.3 结果表示
5.3.1 烘箱法A
5.3.1.1 当试样是从均匀化后的胶样中取出时(见5.2.1.1.2和5.2.1.2.2),试样中挥发分含量w3以质量分数(%)计,按式(3)计算:
式中:
m5—均匀化前胶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6—均匀化后胶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7—从均化后的胶样中取出的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8—经烘箱于燥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5.3.1.2 当试样是直接从粉末状橡胶中取出时(见5.2.1.1.4和5.2.1.2.4),试样中挥发分含量w4以质量分数(%)计,按式(4)计算:
式中:
m7—从棒品中取出的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8—经烘箱干燥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5.3.2 烘箱法B
试样中挥发分含量w5以质量分数(%)计,按式(5)计算:
式中:
m9—干燥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0—干燥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所得结果取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6 精密度
6.1 重复性
本标准按照GB/T 14838开展实验室间精密度试验。有关精密度的概念和术语参考GB/T 14838。
6.2 允许差(适用于合成生橡胶)
6.2.1 热辊法A允许差
挥发分含量不大于0.1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02%;
挥发分含量在0.11%~0.2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04%;
挥发分含量在0.21%~0.4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12%;
挥发分含量在0.41%~0.7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15%。
6.2.2 烘箱法A允许差
挥发分含量不大于0.22%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04%;
挥发分含量在0.23%~0.7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15%;
挥发分含量在0.71%~1.0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2%;
挥发分含量在1.01%~1.5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35%。
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本标准的编号;
b)有关样品的详细说明;
c)使用的方法(热辊法或烘箱法);
d)10 g试样是取自均匀化后的试片(见5.2.1.1.2和5.2.1.2.2)还是直接取自粉末状样品(见5.2.1.1.4和5.2.1.2.4);
e)每个试样的测定结果:
f)测定过程中的任何异常情况;
g)不包括在本标准之中的任何自选的操作;
h)试验日期。
相关链接:生橡胶挥发分含量的测定(一)
文章来源:《化学试剂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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