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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为确保水样的代表性,采样前必须了解污染源的污水排放规律和其中污染物的种类、排污走向和排放量:弄清排污单位用水量,包括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循环用水量、生活用水量、蒸发量和渗漏损失量,运用水平衡算法、水系数算法和现场测量法估算各种污水的排放量;弄清工业污水的类型,以便确定监测项目;弄清排污口的数量和位置,与污水排放有关的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确定排放
规律,污水处理情况、排放方式和去向,受纳水体的性质等。
(二)采样点位的布设
水污染源一般经管道或渠、沟排放,无须设置监测断面,可直接确定采样点位。
1.工业污(废)水
(1)对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染物
参见第一章第三节“污水排放标准”。
(2)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处理设施的人口和总排口设置采样点;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处理单元的人口和排口设置采样点。
2.城市污水
(1)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
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2)在接纳污水人口后的排水管道或渠道
为了保证两股水流的充分混合,采样点布设在离污水(或支管)人口约20~30倍管径的下游处。
(3)城市污水进入水体的排放口
在污水人河排污口的上、下游分别设置采样点。采样位置设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位于l/4水深处;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位于l/2水深处。
(三)采样时间与频率
1.监督性监测
由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监测频率应增加到2~4次。因管理或执法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企业自我监测
工业污水的污染物含量和排放量随工艺条件及开工率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故采样时间、周期和频率的选择很复杂。我国《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l一2002)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中,对排放废水和污水的采样时间和频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3.排污总量监测
(1)物料衡算
日排水量100 t以下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日排水量大于100 t的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进行4次总量控制监督性监测,1次/季度;日排水量l00 t以下的一般污染源,每年进行2~4次总量控制监督性监测,上、下半年各1~2次。
(2)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 t,小于500 t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次,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3)执行。
(3)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 t,小于1 000 t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
(4)自动在线监测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 t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不仅要得到环保部门的确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的认可,还必须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应性检测。
4.生活污水和医院污水
生活污水每年采样监测2次,春、夏各1次;医院污水每年采样监测4次,每季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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