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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采集
7.1信息采集点设置
宜在捕捞、养殖、加工、投入品购入、投入品使用、检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包装、销售、储运等环节 设立信息采集点。
7.2信息采集要求
7.2. 1真实、及时、规范
信息应按实际操作同时或过后即刻记录。信息应以表格形式记录,表格中不留空项,空项应填“一”;
上下栏信息内容相同时不应用“ ••”,改填“同上”或具体内容;更改方法不用涂改,应用杠改。
7.2.2可追溯
下一环节的信息中具有与上一环节信息的唯一性对接的信息。
示例:渔药使用表中的通用名、生产企业、产品批次号/生产日期,能与渔药购入表唯一性对接。
7.3信息采集内容
7.3. 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加工、检验、投入品购入、投入品使用、储存运输、包装销售等环节信息和记录的 时间、地点、责任人等责任信息,如果涉及相关环节,可按照GB/T 29568的要求执行。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内容:
a) 储存运输:起止日期、温度、储运场地或车船编号等;
b) 产品检验:追溯码、产品标准、检验结果等;
c) 产品销售:追溯码、售货日期、售货量、运货方式、车牌号、收货人名称/代码等;
d) 标签打印使用:追溯码、打印日期、打印量、使用量、销毁量、销毁方式等。
7.3.2扩展信息
7.3.2. 1饲料购入
饲料原料来源、饲料添加剂来源、通用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产品批次号/生产日 期、购入日期、领用人等。
7. 3.2. 2饲料使用
投饲(饵)量、施用方法、使用日期/使用起止日期等。
7. 3. 2. 3渔药购入
通用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进口兽药为注册证号、产品批次号/生产日期、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购入日期、领用人等。
7. 3.2. 4渔药使用
通用名、生产企业、产品批次号/生产日期、稀释倍数、施用量、施用方式、使用频率和日期、休药期、不良反应等。若渔药的购入和渔药使用为同一部门或同一个人操作,则该两记录表格宜合并。
注:疫苗、消毒剂、催产剂、渔用诊断制品属于渔药,但不记录休药期。
7. 3. 2. 5农药购入
通用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登记证号、产品批次号/生产日期、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购入日期、领用人等。如用于水体的杀虫剂、杀菌剂或除草剂。
7. 3. 2. 6农药使用
通用名、生产企业、产品批次号/生产日期、稀释倍数、施用量、施用方式、使用频率和日期、安全间隔期等。若农药的购入和农药使用为同一部门或同一个人操作,则该两记录表格宜合并。
7. 3. 2. 7饵料、渔用环境改良及人工海水用试剂
成分及其含量、投放后浓度、配制日期、投放日期等。
7.3. 2. 8养殖池及净化池水质
成分及其含量等。
7.3. 2. 9食品添加剂
通用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产品批次号/生产日期、投放量等。
8信息管理
8.1信息存储
纸制记录及其他形式的记录应及时归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存。所有信息档案在生产周期结束后应至少保存2年。
8.2信息审核和录入
信息审核无误后方可录入。信息录入应专机专用、专人专用,并遵守信息安全规定。
8.3信息传输
上一环节操作结束时应及时将信息传输给下一环节。
8.4信息查询
建立追溯体系的水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或机构)应建立或纳入相应的追溯信息公共査询技术平台,应 至少包括生产者、产品、产地、批次、产品标准等内容。
9追溯标识
按NY/T 1761的规定执行。
10体系运行自查
按NY/T 1761的规定执行。
11质量安全问题处置
按NY/T 1761的规定执行。召回产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召回及处置应有记录。
文章来源:《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及监测方法查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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