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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菌、疫苗制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委托检验。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共振仪、红外光谱仪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
上述检验项目如有委托行为,受托方应相对稳定,有关委托情况(包括变更受托方)须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资料一般包括如下资料。
(1)委托检验备案表一式三份;
(2)加盖委托方公章的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委托检验品种的质量标准;
(4)受托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能力范围证书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
(5)申请企业提供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受委托承担委托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双认可),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委托抽样检验和委托仲裁检验,受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应持有委托方的委托协议或委托授权书(证明),方可开展委托抽样检验工作,否则不能开展抽样工作。企业在申请药品GMP认证时,有关委托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在生产活动中,企业应将委托行为纳人药品GMP自检的重点范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有药品检验委托行为的企业加强药品GMP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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