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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简称OEM)的基本定义为:受托企业根据委托企业的要求和有关生产标准规范生产产品,产品所有权归委托企业,并由其对产品质量及市场销售负责的市场交易形态。而药品委托生产(ContractManufacture):指的是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主体,委托拥有药品生产资质的企业根据委托合同进行的药品生产行为。在药品委托生产形式中,药品委托生产主体提供药品的工艺、质量标准、规格,受托主体根据委托要求生产,药品所有权归药品委托主体所有。
委托生产的直接作用是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使专业化分工协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展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企业生存的需要,药品的委托生产也日益受到企业的关注。2004年,我国完成了对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GMP强制性改造,使我国制药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设备闲置率高等问题凸显。而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2004年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的法律地位,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药品委托生产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委托生产的运作方式大致有四种。
1.横向委托生产
横向委托生产:平行同类企业的相互委托生产。
2.纵向委托生产
纵向委托生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沿产业链,委托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委托生产。
3.国际委托生产
根据国外(如美国、欧洲国家)实行的上市许可制度,在其药事法规体系下,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单位(包括自然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任何一家通过政府认可的GMP生产企业生产。自然人委托某科研机构研制一种药物,药物开发成功后,可委托该机构申报,药品归属权(独占权)仍然归自然人所有;自然人可以委托某家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成品的销售亦可外包。比如,许多欧美制药企业纷纷把新药开发中的非核心部分脱离出来,委托给发展中国家。因此,随着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委托生产也会越来越多。
4.“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置制剂。委托配置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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