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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85

1 范围

SN/T 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上助剂)的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35-1995硫酸铵

GB 1886-1992食品添加剂碳酸油

GB 1887-1998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GB 1897-1995食品添加剂盐酸

GB 1898-2007食品添加剂碳酸钙

GB 3149-2004食品添加剂磷酸

GB/T 3634.1-2006氢气

GB 4853-2008食品级白油

GB 5175-2008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

GB/T 6009-2003工业无水硫酸钠

GB 7189-1994食品用石蜡

GB 10287-1988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

GB 10343-2002食用酒精

GB 10621-2006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

GB 13206-1991甘油

GB 14751-1993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1(盐酸硫胺)

GB 14936-1994硅藻土卫生标准

GB/T 15895-1995化学试剂1,2-二氯乙烷

GB 16629-19966号抽提溶剂油

GB 17514-1998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

GB 17602-1998工业己烷

GB 19104-2008过氧乙酸溶液

GB 19106-2003次氯酸钠溶液

HG 2302-1992食品添加剂4-氯苯氧乙酸钠

HG 2452-1993食品添加剂碳酸钾

HG/T 2569-2007活性白土

HG/T 2765.1-2005A型硅胶(细孔硅胶)

HG 2789-1996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钙

HG 2790-1996食品添加剂碱式碳酸镁

HG 2919-2000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钠

HG 2920-2000食品添加剂磷酸氢二钠

HG/T 3268-2002工业用三乙醇胺

LY/T 1641-2005食用单宁酸

QB/T 2244-1996乙酸乙酯

QB 2554-2002食用氯化钾

QB 2555-2002食用硫酸镁

SH/T 0767-2005食品级凡士林

SN/ T 2360.1-2009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7号)

卫生部公告2008第13号

FAO/WHO的JECFA标准

2008/84/EC, 95/45/2004/EC欧盟食品添加剂指令

FCC, 2004美国食品化学法典

JSSFA, 2007日本食品添加剂公定书

3 技术要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我国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共有108种,包括氨水、凹凸棒粘土、钯、白油、6-苄基腺嘌吟、1-丙醇、1,2-丙二醇、丙三醇、丙酮、不溶性聚乙烯吡咯烷酮、次氯酸钠、单乙醇胺、氮气、1-丁醇、二氯异腈氰尿酸钠、1,2-二氯乙烷、二氧化氯二氧化碳、凡士林、高岭土、高碳醇脂肪酸酯复合物、固化单宁、硅胶、硅酸钙铝、硅藻上、过氧化氢过氧乙酸、6号轻汽油、琥珀酸酐、滑石粉、活性白土、活性炭、己二酸、己二酸酐、己烷、甲醇甲醛、焦磷酸四钾、聚丙烯酰胺、聚甘油聚亚油酸酯、矿物油、离子交换树脂、磷酸、磷酸酐、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钙磷酸氢二钠磷酸三钠硫酸硫酸铵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锌硫酸亚铁、4-氯苯氧乙酸钠、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钾、氯化磷酸三钠、尿素、镍、膨润土、氢气、氢氧化钙氢氧化钾氢氧化钠、三硅酸镁、三乙醇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十二烷基磺酸钠、石蜡、石油醚、食用单宁、松香甘油酯、碳酸钙、碳酸钾、碳酸镁碳酸钠碳酸氢钾碳酸氢钠、铁粉、维生素B族、五碳双缩醛、纤维素、硝酸、亚硝酸铵、盐酸、氧化钙氧化镁氧化铁、乙醇、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醚乙酸钠乙酸乙酯、银、油酸、蔗糖聚丙烯醚、珍珠岩、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植物活性炭、聚二甲基硅氧烷丁烷聚苯乙烯丙烷等物质。

4 报检

按SN/ T 2360.1-2009第5章的规定进行。

5 检验

按SN/T 2360.1-2009第6章规定的检验依据、现场检验、抽样与送样、样品管理和实验室检验进行。

6 结果评价

产品合格与不合格的评价按SN/T 2360.1-2009第7章的规定进行。

7 综合评定与处置

按SN/T 2360.1-2009第8章的规定进行。

8 复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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