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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的一般原则

发布时间:2013-09-07 00:00 作者:国家计量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424

    1.一般原则

    药品检验人员必须对人民健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密的科学态度。努力确保检验结果公平、公正、科学、可靠,为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在工作中,应做到细心、耐心、专心。检验前,应全面了解有关供试品的质量标准规格、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对供试品应仔细审查其代表性、真实性,明了其检验目的。对供试品的标签(包括品名、批号、规格等)、包装、数量、取样方法、外观性状等作全面的检查。

    凡药典中收载的药品,原则上按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因仪器设备条件等限制,而采用其它方法时,对其精密度和准确度等须与药典相符。有异议时,则以药典方法为主。药典以外收载的药品,则按《部颁药品标准》和省、市、自治区的地方《药品标准》进行检验。

    进出口药品需按进口注册标准和/或国外药典标准检验。

    2.工作程序

    (1)取样  应注意其真实性和代表性,设包装总件数为x,当x≤3时每件取样,当3<x≤300时按x1/2 +l取样量取样,当x>300时按x1/2/2+1取样量随机取样。取样要有记录,记录应包括取样样品名称、目的、数量、方式、时间、地点、取样人姓名等等。

    (2)检验  整个检验工作程序基本上按照标准项目的先后次序按步就班地进行,即:化学鉴别—→光谱试验—→检查—→杂质(如TLC)—→含量测定,含量一般是在其它项目合格后测定。

    (3)记录  记录应完整、无缺损页,记录必须真实、简明、具体,宜用钢笔或规定可用笔书写,字迹清晰、色调一致,一般不得涂改(若有错时,涂改处应签章),记录内容应包括供试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供试品来源、取样方法、取样日期或收样日期、包装情况、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与依据、检验日期、报告日期、记录正文中应有检验中观察到的现象、简要的检验过程、检验数据、结果、结论及处理意见,最后应有检验者和复核者签章等。

    复核者对记录内容、计算正确与否负责,属检验错误与复核者无关。

    (4)报告报告完整、应无缺页损角,字迹清晰,色调一致;并应注意文字简洁,意思全面。报告一般包含的内容和顺序如下:供试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外观性状、包装情况、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取样日期或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检验结果[书写次序为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结论(或判定)]。

    结论必须明确、肯定、有依据。

    报告书上必须有检验者、复核者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通常,法定检验机构的报告书还应有计量认证标志。

    原始记录和报告应妥善保存3年或更长时间;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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