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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水分的测定
按GB/T6283-2008的规定进行测定。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02%。
4.6 色度的测定
4.6.1 目视比色法
按GB/T3143的规定进行。
4.6.2 色度计法(仲裁法)
4.6.2.1 方法提要
将样品置于预先校准好的色度计中,进行自动测定,从仪器上直接读出样品色号,以Hazen单位(铂-钴色号)表示。
4.6.2.2 仪器
4.6.2.2.1 色度计:满足Lovibond色标,可进行Pt-Co色系的测定;配有接近样品色度的一套标准比色片。
4.6.2.2.2 比色皿:5cm。
4.6.2.3 分析步骤
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用标准比色片校正仪器。
用实验室样品充分置换比色皿后,盛入适量实验室样品(液面低于比色皿上沿3mm),比色皿中不应有气泡。将比色皿置于色度计的比色架上测定,直接从仪器上读数,三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取整数为样品色号。
5 检验规则
5.1 第3章要求中外观和表1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
5.2 工业用四氢呋喃以一贮槽或槽车的量为一批,或以同等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5.3 工业用四氢呋喃的采样按GB/T6678、GB/T6680中的规定进行。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采样量不少于500ml,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姓名等,一瓶供检验用,一瓶备查。
5.4 工业用四氢呋喃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和本标准编号等。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应作不合格处理。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工业用四氢呋喃的包装容器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生产批号或日期、净含量、合格证明、产品标准号及GB190规定的“易燃液体”标志等,并随运输工具携带安全技术说明书。
6.2 包装
工业用四氢呋喃应采用符合GB/T325.1要求的钢桶或专用槽车包装。应充入干燥氮气密封,保持正压,避免泄漏。每桶净含量170kg,或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下,根据用户要求包装。
6.3 运输
工业用四氢呋喃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容器不泄露、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域。搬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容器损坏。为防止静电,运输容器应接地。
6.4 贮存
6.4.1 工业用四氢呋喃用钢桶包装时,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
6.4.2 工业用四氢呋喃包装容器中应充入干燥氮气保持正压,防止太阳暴晒或高温烧烤。禁止与强氧化剂、有毒化学品一起贮存。
6.4.3 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可根据用户要求添加适量的稳定剂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的测定参见附录B。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工业用四氢呋喃保质期至少6个月。
7 安全
7.1 工业用四氢呋喃遇氧气易生成爆炸性过氧化物,禁止将产品暴露于空气中。
7.2 工业用四氢呋喃属易挥发、易燃液体,接触人员应配带防护眼镜、胶皮手套,穿着防静电服装等劳动保护用具。
7.3 为保证安全,返程槽车应氮封。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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