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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采用出厂检验。第4章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6.2 工业用一乙胺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和本标准编号等。
6.3 工业用一乙胺产品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一乙胺桶装或钢瓶包装产品以不大于100t为一批,或以一贮槽、一槽罐的产品量为一批。
6.4 工业用一乙胺(70%水溶液)按GB/T6678-2003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按GB/T6680-2003的规定进行采样。一乙胺(无水)采样单元数100瓶以上按总数的2%取样;(30~100)瓶不少于2瓶取样;30瓶以下不少于1瓶取样。所采一乙胺(无水)钢瓶供5.4制备样品。采样的总量应保证检验的需要。
6.5 将所采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带内塞的试剂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级、采样日期和采样人姓名。一瓶供质量检验用,另一瓶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查验。一乙胺(无水)以5.4制得的样品水溶液保存。
6.6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采样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工业用一乙胺包装容器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本标准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批号和净含量。一乙胺(70%水溶液)还应有符合GB190规定的“易燃液体”标志。
7.2 包装
工业用一乙胺(70%水溶液)用闭口钢桶、槽车、罐车包装;工业用一乙胺(无水)用液化气钢瓶包装;或采用按供需双方协商并符合安全规定的包装。
7.3 运输
工业用一乙胺在装卸、运输时应避免静电火花产生,搬运时不可与皮肤接触。
7.4 贮存
工业用一乙胺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的库房内,防止日晒、雨淋。
8 安全
工业用一乙胺遇明火、高温可燃烧或发生爆炸,与强酸、强氧化剂激烈反应有着火和爆炸的危险,产生有毒的氮氧化物气体。接触或使用工业用一乙胺时,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当皮肤接触时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15min以上;眼睛接触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相关链接:工业用一乙胺(五)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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