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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验方法
4.1外观
目测。
4.2 50%水溶液色度的测定
按GB/T13255.1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结晶点的测定
按GB/T13255.2规定的方法进行。
4.4高锰酸钾吸收值的测定
按GB/T13255.3规定的方法进行。
4.5挥发性碱含量的测定
按GB/T13255.4规定的方法进行。
4.6 290nm波长处吸光度的测定
按GB/T13255.5规定的方法进行。
4.7 酸度或碱度的测定
按GB/T13255.6规定的方法进行。
4.8 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13255.7规定的方法进行。
4.9 环己酮肟含量的测定
按GB/T13255.8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表1中的50%水溶液色度、结晶点、高锰酸钾吸收值、挥发性碱含量、290mm波长处吸光度、酸度或碱度,应逐批进行检验。
5.1.2 型式检验项目为外观和表1中的所有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 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5.2工业用己内酰胺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按批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工业用己内酰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己内酰胺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的编号。
5.3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以产品连续生产的实际批为一批,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通常不超过1天。
5.4采样方法
固体产品的采样按GB/T6678-2003和GB/T6679-2003的规定进行.采样总量不得少于2kg。液体产品的采样按GB/T6678-2003和GB/T6680-2003的规定进行,采样总量不得少于2L。
5.5液体产品的样品以固体形态保存。将所采取的样品仔细混匀,样品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聚乙烯塑料瓶(袋)中,严密封口,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采样口期、采样人姓名。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加封保存备查。
5.6检验结果的判定应按GB/T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袋装产品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复验,罐装产品应重新多点采样进行复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工业用己内酰胺的包装容器上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等级、批号.净含量、商标、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6.2包装
固体已内酰胺采用双层袋包装。内袋为聚乙烯薄膜袋,热合封合;外袋为聚乙烯三合一袋,按GB/T8947之规定选取,用机械缝纫封门、每袋净含量(25±0.25)kg,平均每袋净含量不低于25kg。
6.3运输
6.3.1工业用已内酰按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包装袋破损。
6.3.2液体工业用己内酰胺应使用充氮气密闭[氧含量≤0.005%(摩尔分数)]的、保温的不锈钢槽车运输,槽车运输的保温条件为≤95℃。
6.4贮存
6.4.1尚体己内酰胺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库房内。
6.4.2液体己内酰胺应贮存在氮气密封[氧含量≤0.005%(摩尔分数)]的、保温的不锈钢贮槽或罐中,保温条件为≤95℃。
6.4.3工业用己内酰胺自出厂之日起,固体己内酰胺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固体产品的包装、贮存和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3个月。超过保质期可重新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产品仍可使用。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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