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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四氯化碳(二)

发布时间:2021-02-2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601

4 试验方法

4.1 警示

试验方法规定的一些试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操作者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4.2 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4.3 性状

取适量的实验室样品于比色管内,目测观察试样有无悬浮物和机械杂质。

4.4 四氯化碳含量的测定

按GB/T2154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4.5 三氯甲烷含量的测定

按GB/T2154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4.6 四氯乙烯含量的测定

按GB/T2154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4.7 水分的测定

按GB/T4117-2008中4.5规定的方法进行。

4.8 酸度的测定

按GB/T4117-2008中4.6规定的方法进行:

4.9 色度的测定

按GB/T3143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第3章要求中的全部项日均为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

5.2 工业用四氯化碳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桶装产品以不大于100t为一批,或以一贮槽、一槽罐的产品量为一批。

5.3 工业用四氯化碳的采样按GB/T6680-2003中的7.1的规定进行。桶装产品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2003中的规定进行,采样的总量应保证检验的需要。

5.4 工业用四氯化碳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等级、生产厂厂名、厂址、批号或生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个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桶装产品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贮槽装产品及槽罐装产品应重新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工业用四氯化碳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广厂名、厂址、净含量、批号、产品等级、本标准编号、GB190规定的“有毒品”标志、GB/T191规定的“怕晒”、“怕雨”标志。

6.2 工业用四氯化碳应使用干燥、清洁的镀锌铁桶、涂防护层铁桶或槽罐密闭包装。铁桶包装每桶净重200kg±0.5kg、250kg±0.5kg、300kg±0.9kg,或根据用户要求包装。

6.3 镀铲铁桶、涂防护层铁桶或槽罐的装入量应根据铁桶或槽罐的总容积和四氯化碳产品在运输路途上允许的温度及其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体积膨胀加以考虑。

6.4 工业用四氯化碳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靠近热源,避免曝晒雨淋。

6.5 工业用四氯化碳产品的贮存和运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公路和水路对危险货物贮存和运输的有关规定。

6.6 工业用四氯化碳产品在运输和装卸时不得撞击,应小心轻放,以免损伤包装容器致使产品渗漏。

7 安全

工业用四氯化碳不会燃烧,但遇明火或高温易产生剧毒的光气和氯化气烟雾。在潮湿的空气中逐渐分解成光气和氯化氢

接触或使用四氯化碳时,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当皮肤接触时,应用肥皂水和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皮肤至少15 min,眼睛接触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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