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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表1中的乙酸正丁酯含量、正丁醇含量、水分、酸度和色度,应逐批进行检验。
5.1.2 型式检验项目为外观和表1中除气味以外的其他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出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5.2工业用乙酸正丁酯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质量等级、净含量和本标准编号等。
5.3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连续生产的实际批为一个组批,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通常不超过1d。
5.4 采样按GB/T3723、GB/T6678-2003和GB/T6680-2003的规定进行。所米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L。将样品充分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名称、产品名称、批号、规格、采样口期和采样者,一瓶供分析检验用,另一瓶保存备查。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木标准的要求时,桶装产品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罐装产品应重新多点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具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整批产品也应作降等或不合格处理。
5.6 对于气味项目试验结果的判断由供需双方商定,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工业用乙酸正丁酯产品包装容器应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和本标准编号,包装容器上还应有符合GB190-1990中规定的“易燃液体”标志。
6.2 包装
工业用乙酸正丁酯应用清洁的、罐体材料为不锈钢或铁的槽罐车或清洁、干燥、牢固的钢桶包装,桶口应加密封圈。
工业用乙酸正丁酯也可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能确保安全的其他容器包装、灌装,并按该容器的有关安全监察、管理规定执行,
6.3 运输
运输、装卸工作中,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
6.4 贮存
工业用乙酸正丁酯应贮存在耐火设备中,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也可存放在贮罐中。贮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与强氧化剂、强碱、强酸分开存放。
7 安全
7.1 危险警告
乙酸正丁酯属于中闪点的易燃液体,闪点22℃(闭杯),自燃温度420℃,熔点-78℃,沸点126.1℃。其蒸气比空气重,可能沿地面流动造成远处着火。温度高于22℃,可能形成爆炸性蒸气/空气混合物,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1.2%~7.6%(体积分数)。与强氢化剂、强酸和强碱发生反应,有着火和爆炸危险。能浸蚀许多塑料和橡胶。
该物质对眼睛、皮肤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吸入乙酸正丁酯可引起咳嗽、咽喉痛、头晕、头痛等,皮肤接触乙酸正丁酯可引起皮肤脱脂、干燥,眼晴接触会引起发红、疼痛,食入会引起恶心。该物质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影响。
7.2 安全措施
乙酸正丁酯的贮罐周围应设置围堤,防止其泄漏。一旦泄漏,应通风、转移全部引燃源,尽可能将泄漏液收集在可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用砂土或惰性吸收剂吸收残液,并转移至安全场所。乙酸正丁酯着火时,应用砂土、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个人防护用具:适用丁有机气体和蒸气的过滤呼吸器。
应避免乙酸正丁酯与皮肤接触,如果接触,应脱去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水冲洗皮肤或淋浴;如果溅到眼睛,应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儿分钟,然后就医;如吸入,应到新鲜空气处休息,必要时就医;如食入,应漱口,但不要催吐,必要时就医。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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