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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合成苯酚(二)

发布时间:2021-02-0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649

3.3 熔融色度: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为GB/T6582中规定的三级水。

4.1 外观

将液态试样置于50mL比色管中目测。

4.2 结晶点的测定

按GB/T7533规定进行,并有下列规定。

4.2.1 主温度计:允许使用局浸式温度计。

4.2.2 试样预先不干燥。

4.2.3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得大于0.05℃。

4.3 溶解试验

4.3.1 仪器与设备

a.分光光度计:含400nm波长,吸光率精度为±0.005(A)。

b.比色池:玻璃材质,光径5cm。

4.3.2 分析步骤

用10mL吸量管取液态试样4.9mL于锥形瓶中,加入100mL水,摇动使试样完全溶解。在25℃±0.5℃恒温下保持30min后,置于比色池中,在波长400nm处,以水作参比,测定溶液的吸光度。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得大于0.01吸光度。

4.4 水分的测定

用预热过的注射器取适量已在50℃~60℃熔化的试样,按GB/T6283规定进行测定,或使用精度与之相当或更高的仪器进行测定,并可使用无吡啶卡尔·费休试剂。对分析结果如有争议,以GB/T6283的规定为准。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得大于0.01%。

4.5 熔融色度的测定

取熔融试样于预热过的比色管至100mL刻度,按GB/T3143的规定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所列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结晶点、溶解试验为出厂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2 工业用合成苯酚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工业用合成苯酚都符合木标准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和本标准编号等。

5.3 购方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工业用合成苯酚在七天内完成质量验收。

5.4 组批:可按生产周期、生产班次或产品贮罐进行组批。

5.5 采样按GB/T6678-1986中的6.6和GB/T6680-1986中的2.2、2.3.1或3进行,所采试样总量不得少于0.5kg,将所采试样充分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和取样地点,一瓶作检验分析,另一瓶留样备查。

5.6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罐装产品应重新多点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名称、厂址、等级、批号、本标准编号、净重及按GB190规定的有毒品标志。

6.2 工业用合成苯酚应用干燥、清洁的镀锌铁桶包装,每桶净重200kg;或使用专用槽车运输。

6.3 运输时应防止猛烈撞击,装卸时不得抛卸,

6.4 工业用合成苯酚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或遮棚内。

7 安全

工业用合成苯酚有毒,有腐蚀性、吸湿性,易潮解,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遇高热、明火及强氧化剂时易燃;触及皮肤有强烈刺激作用而造成灼伤。若不慎触及皮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10%~40%的乙醇清洗,灼伤严重者应迅速就医。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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