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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丁二烯(二)

发布时间:2021-01-2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067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为表1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为表1中的外观、1,3-丁二烯、总炔烃、乙烯基乙炔、水分、阻聚剂TBC等。

4.2 组批规则

工业用丁二烯可在成品贮罐或产品输送管道上取样。当在成品贮罐取样时,以该罐的产品为一批;当在管道上取样时,可以根据一定时间(8h或24h)或同时发往某地去的同等质量的、均匀的产品为一批。

4.3 采样

按GB/T3723和GB/T13290规定的安全与技术要求采取样品。

4.4 判定规则与复检规则

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要求时,则应加倍重新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应作降等或作不合格处理。极限数值的判定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4.5 交货验收

工业用丁二烯应自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工业用丁二烯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生产日期及木标准代号等。用户收到产品后有权按木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期限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工业用丁二烯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

5.2 工业用丁二烯可采用铁路、汽车罐车以及管道输送。用铁路、汽车罐车运输工业用丁二烯产品时,除了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外,应遵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仝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5.3 工业用丁二烯在贮运的过程中,应根据距离、季节不同,加人足够的阻聚剂,防止自聚,同时要采取氮气(纯氮)密封,避免与空气接触,以防自聚和生成爆炸性的过氧化物。贮运丁二烯的容器,由于受氮气纯度、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丁二烯过氧化物”,因此要定期进行处理。处理的方法是:

用质量分数为5%的硫酸亚铁溶液在80℃下浸泡24h。

5.4 工业用丁二烯的储存采用压力窗口容器,容器设计压力0.8MPa,试验压力1.18MPa,液体充装系数不大于0.51kg/L,储存温度不宜超过27℃,长时间贮存应在10℃以下。标明丁二烯字样,并应有防火、防爆标志。

5.5 工业用丁二烯应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露天贮罐夏季要有降温措施。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6 安全要求

6.1 根据对人体损害程度,丁二烯属于低毒物质。最大允许接触浓度为100mg/m。当浓度超过此范围吋,吸入会引起麻醉、刺激及窒息。

液态丁二烯溅到皮肤上,会引起皮肤冻伤。因此在整个采样过程中操作者应戴用护目镜和良好绝热的塑料或有橡胶涂层的手套。

中毒时的紧急救护办法:给子新鲜空气或输给氧气,进行人工呼吸、

6.2 丁二烯为易燃介质,在大气中的爆炸极限为(1.4~16.3)%(体积分数),自燃点为415℃,闪点-78℃。因此,一切预防措施应考虑如何避免形成爆炸气氛。采样现场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尤其在冲洗操作时更应注意。

6.3 消防器材:在火源不大的情况下,可使用二氧化碳和泡沫灭火器、氮气等灭火器材。

6.4 电气装置和照明应有防爆结构,其他设备和管线应接地。

6.5 采样时除了执行GB/T3723外,还应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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