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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乙烯(二)

发布时间:2021-01-22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916

4 采样

按GB/T3723-1999和GB/T13289-1991规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采取样品。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表1所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除甲醇和气的含量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5.2 工业用乙烯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工业用乙烯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生产日期、净重、本标准代号等。

5.3 工业用乙烯产品可在成品储罐或在产品输送的管道上取样。当在成品储罐取样时,以该罐的产品为一批;当在管道上取样时,可以根据一定时间(8h或24h)或同时发往某地去的同等质量的,均匀的产品为一批。

5.4 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相应技术要求时,则必须重新加倍取样复查。复查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相应技术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应作降等或不合格品处理。

5.5 用户收到产品后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期限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 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

6.1 工业用乙烯的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应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

6.2 气态乙烯可采用管道、钢瓶和储槽输送。液态乙烯可采用管道和低温储槽运输。

6.3 乙烯气瓶的铁路运输应符合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公路和船运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7 安全要求

7.1 乙烯属低毒类物质。在生产装置的区域内最大允许浓度为300mg/m³,当浓度超过此范围时,吸入会引起头晕、呼吸减弱和血液循环发生故障,并产生麻醉作用。

液化乙烯溅到皮肤上,会引起皮肤冻伤。囚此在整个采样过程中操作者应戴护目镜和良好绝热的塑料或者有橡胶涂层的手套。

中毒时的紧急救护办法:给予新鲜空气,进行人工呼吸和输送氧气。

7.2 乙烯为易燃介质,在力过大和明火的场合下易导致爆炸性分解。在空气中爆炸极限为2.7%~36%(体积分数);自燃点为450℃,因此一切预防措施应考虑如何避免形成爆炸气氛,采样现场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尤其在冲洗操作时更应注意。

7.3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应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在火源不大的情况下,可使用雾状水、二氧化碳和泡沫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7.4电器装置和照明应有防爆结构,其他设备和管线应接地。

7.5采样时除了执行GB/T3723-1999外,还应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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